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人权法的产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结果,而人权保护国际化主要是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后逐渐完成的,主要包括各种条约和习惯法以及各种宣言、准则和决议等。国际人权法既包括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形成的普遍性国际法,也包括联合国成立后在欧洲理事会、非洲联盟、美国国家组织等区域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只适用于区域范围的区域国际人权法。
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国家通过国际人权条约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对国内法和国内措施的辅助。个人直接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上的人权,主要是由国内法来规定和完成的。国家履行其国家人权条约的义务的直接结果也是要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的。因此,人权保护主要和最终是由一国在其主权下通过国内法来实现。
人权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分歧,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不得将一国的政治模式或者价值观念强加给别国,不得将人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还参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