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淘汰异体字的正字标准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是淘汰异体字的正字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它是在旧形字和繁体字的基础上淘汰异体字的,因此,它只能作为淘汰异体字的主要标准,而不能作为书写新形字和简化字的规范性标准。即使在淘汰异体字方面,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由于该表颁布后又曾作过某些调整,在以后颁布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还恢复了不少异体字,因此,凡是与《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后两者为准。
基本介绍
195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一致通过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草案》,并建议由新闻出版部门立即实施。
同年12月,文化部和文改会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下简称《一异表》),要求从1956年2月起在全国实施。该表收异体字810组,根据从简从俗的原则,从中选出810个作为正体,淘汰了1055个异体字。
该表发布后,不仅精简了汉字的字数,使汉字系统向规范化方向大大前进了一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汉字使用中的字体混乱现象。
原文
整理表说明
一、根据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确认《简化字总表》收入的“䜣、䜩、晔、詟、诃、䲡、䌷、刬、鲙、诓、雠”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
二、根据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确认《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收入的“翦、邱、於、澹、骼、彷、菰、溷、徼、薰、黏、桉、愣、晖、凋”等15个字为规范字,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联合通知(1955年12月22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国文字改革会议讨论的意见,已经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完毕,我们现在随文发布,并且决定从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从实施日起,全国出版的报纸、杂志、图书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弧内的异体字。但翻印古书须用原文原字的;港澳台要使用异体字可作例外。一般图书已经制成版的或全部中分册尚未出完的可不再修改,等重排再版时改正。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用的打字机字盘中的异体字应当逐步改正。商店原有牌号不受限制。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有用作姓氏的,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原字,不加变更,但只限于作为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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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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