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莱芜伤医事件是指2016年10月3日上午,山东省
莱钢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事件,儿科医师
李宝华被患者家属砍成重伤,医院组织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16年10月3日下午4时抢救无效身亡。
事件经过
2016年10月3日上午,山东省
莱芜市钢城区莱钢医院发生一起严重伤医事件,一名儿科医生被患者家属砍成重伤,其中头部受伤严重,医院虽组织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知情医生表示“很难抢救过来了”。据微博消息,李宝华医生送到抢救室时,全院外科医生上台,附近大医院专家也来支援,抢救持续到下午四点,持续五个小时,最终因伤情过重无力回天。李医生妻子是莱钢医院护士,两人的孩子刚上小学。
莱钢医院是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李宝华医生是一位受欢迎的带教老师。他不幸去世的消息传出,李医生所带的
泰山医学院实习生全班同学潸然泪下,难以接受。
案件调查
经初查,犯罪嫌疑人陈建利携带凶器窜至莱钢医院,将医生
李宝华砍伤,李宝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处理
各级批示
案件发生后,国家卫生计生委李斌主任、
王贺胜副主任,公安部黄明副部长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害医生,加强案件督办,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同时,做好受害医生家属和医务人员安抚工作。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7日,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山东莱芜暴力伤医案犯罪嫌疑人陈建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10月3日,山东莱芜暴力伤医案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指导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和钢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重点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医患纠纷情况、涉案证据提取、鉴定等提出引导取证的意见,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公安机关经侦查,于10月6日以犯罪嫌疑人陈建利涉嫌故意杀人罪报请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立即开展了案件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讨论等工作。
经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建利之女因病医治无效在莱芜市莱钢医院死亡,后其多次与医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未果。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携砍刀到莱钢医院外科5楼医生休息室,找到儿科值班医生李宝华讨要说法。其间,陈建利从包中拿出砍刀砍击李宝华头部一刀。李宝华跑出医生休息室,陈建利当众持刀追砍至医生办公室门口,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李宝华跑进办公室后陈建利又用力砍击其头部十刀,并阻止其他医务人员进入室内救治。李宝华于当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据此,2016年10月7日,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仅用1天即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陈建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将继续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确保案件依法高质高效办理,切实保障医疗工作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27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陈建利之女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以下简称莱钢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20日)出现发烧症状,于21日转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建利认为莱钢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宝华(男,殁年35岁)产生怨恨。
2016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单刃砍刀一把,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其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因不满李宝华答复,趁李宝华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紧紧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又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后其被赶到的出警人员控制。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建利持刀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虽能坦白且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判决
2019年5月9日,该案二审将开庭。
5月9日14时,山东省高院在济南市莱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陈建利故意杀人一案。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陈建利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及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上诉理由、检辩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如下:
(一)关于陈建利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及有无预谋。经查,陈建利因对莱钢医院在处理其孩子死亡赔偿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不满,产生怨恨情绪,产生带刀去找李宝华的想法,并在聊天时把自己的想法告知了网友。案发前其购买了剔骨尖刀,案发当日更换了新的电话卡,在去往莱钢医院途中又购买了砍刀,并开刃。以上行为结合陈建利“如果李宝华不好好解释,就砍他”、“想让莱钢医院付出代价”的供述,足以证实陈建利系有预谋作案。到达莱钢医院后,陈建利因对李宝华的答复不满,乘其不备持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并连续追砍李宝华数刀,致李宝华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后又持刀阻止在场医护人员入室施救。陈建利持刀连续猛力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十三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陈建利是否构成自首。经查,陈建利虽辩解作案后让他人报警,但无任何在案证据证实,依法不能认定。陈建利砍击被害人李宝华后,持刀阻止医护人员救治,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留在现场等候抓捕,不能构成自首。但其未抗拒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三)关于本案的起因及陈建利的量刑。经查,陈建利之女在莱钢医院出生两天后因病抢救无效死亡,陈建利不认可医院关于女儿死因的说法,要求医院赔偿,但拒绝医院提出的先通过尸体鉴定确定医院责任再商谈赔偿的意见,在与院方长达数月的交涉中因双方分歧较大,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本案案发前,陈建利得知医院拒绝其调解要求后,产生怨恨情绪,进而产生杀害李宝华报复医院的念头。李宝华作为一名儿科医生,并不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其对陈建利之女的救治行为,系正常的履行医生职责的行为。莱钢医院及新兴派出所的调处行为是否适当,均不能成为陈建利杀害医护人员和对陈建利从轻处罚的理由。陈建利预谋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其在医院通过杀害特定医护人员发泄不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建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利在公共医疗场所公然行凶,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十三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阻止他人救治,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执行死刑
2020年6月9日,“莱芜杀医案”罪犯陈建利的妻子孟洋接到通知:死刑被核准了。
2020年6月12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建利被执行死刑。
事件影响
2016年10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以及山东省卫计委、省医师协会等发文严厉谴责这起恶性伤医事件,并再次重申对暴力伤医始终坚持“零容忍”。
2016年10月4日,山东省卫计委通报,省卫生计生委强烈谴责这起恶性伤医事件,并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医师协会和
山东省医师协会联合发表声明:依法从严从快严惩凶手,切实维护医护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强烈呼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新华社评山东莱芜恶性伤医事件:伤医就是伤己。医生是一个高度特殊性的职业,具有专业性强、与每个人切身相关的特点。尊医重卫是我国的优良社会传统,医生与患者是天然利益共同体,尊重医生就是尊重自我。医生的执业安全就是每个患者的生命安全,恶言相向、出手伤人乃至暴力仇杀,将原本的利益共同体推向割裂、甚至仇人的境地,伤害着医务工作者,也是对自身健康权益的自我戕害。
事件后续
2019年6月25日,记者从陈建利的民事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符伟处获悉,陈建利夫妻作为新生儿法定监护人起诉莱钢医院侵权责任索赔一案已正式在钢城区法院立案,案号为(2019)鲁0117民初868号。符律师告诉记者,她通过比对发现死亡女婴的病历中存在多处明显伪造、篡改的痕迹,索赔的100万诉讼请求中精神抚慰金部分作了提高。
在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陈建利一方对莱钢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针对其侵权责任索赔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这起侵权索赔案被济南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陈建利妻子孟洋收到的司法鉴定书显示,在针对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发热、黄疸的病情诊疗方面,医院未能结合胎膜早破、羊水污染的情况,完善感染性炎症的辅助检查,在综合分析患儿病情、及早规范性运用抗生素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收入儿科治疗之后,医院给予抗感染、完善检查、氧疗以及进一步给予 NCPAP(经鼻持续气道正压通气)符合规范要求,但后续对患儿出现休克表现的识别和处理上存在欠缺,对患儿出现肺出血的抢救中存在不足,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