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简并税制
税制改革
1973年简并税制是以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为内容的一次税制改革。
简介
这次税制改革是将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除保留工商所得税外,统简并为“工商税”一种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而使工商税收制度进一步趋向单一化。由于“非税论”的影响,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人们认为商品的范围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已经很小,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很小了。税收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积累资金。税收制度和征税办法越简化越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早在1964年就着手研究简并税制问题。财政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71年6月提出了实行“工商税”的意见,并草拟了“工商税条例”。1972年3月31日,国务院向各省、市、自治区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过将近一年的扩大试点,自197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次税制简并的主要内容是:
内容
合并税种
即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简化税目税率
简化税目、税率。工商税以行业结合产品设计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3)改变一些征税办法,下放一些管理权限。主要是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计算征税。对于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税、免税。(4)调整了少数行业的税率,对于大多数行业保持原来的负担水平。对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的税率有所降低,对印染、缝纫机和部分化工原料的税率有所提高。这次简并工商税收制度,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则只对个人和外侨等继续征收。随着税制的大大简化,税收的作用也越来越小,不仅大大削弱了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在组织收入方面也受到局限和束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8 21:34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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