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是指1979年4月9日至27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汉堡召开的国际海上搜救大会上通过的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开展国际合作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尽可能有效地合作并为健全捜寻救助机构提供指南。内容涉及建立搜救机构、划定搜救区域、制定搜救行动和通信联络程序、建立船舶报告制度以及加强缔约国之间和海、空搜救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公约自1985年6月22日生效。中国于1985年6月24日批准该公约,同年7月24日对中国生效,并按公约要求成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协调和指挥。
公约内容
为开展国际合作搜寻营救海上遇险人员而制定的公约。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9~27日在汉堡召开国际海上搜寻救助会议,讨论并制定《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公约强调发扬人道主义,规定缔约国在本国的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营救遇险人员而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公约的附则对搜寻救助的组织、国家间的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和船舶报告制度等作了规定。截至1984年8月31日已有 15个国家参加了公约。
生效时间
公约自1985年6月22日起生效。中国于 1985年6月24日核准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