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
1980年正式签署生效的法律
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简称1980年银行法,是由美国总统卡特于1980年3月31日正式签署生效的法律。
它标志着美国银法立法的一个转折点,被称之为1913年联邦储备法通过以来最重要的立法。该法包含了一组法令条款,主要内容如下:(1)1980年货币控制法。规定由联邦储备对所有受联邦保险或符合联邦保险条件的存款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备金要求。对2500万美元及以下的交易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可转让提款单存款,自动转帐存款以及类似的存款)实施的准备金率为3%;对250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存款实施的准备金率为12%(联储可在8%到14%间变动);对期限在4年以内的非个人定期存款实施的准备金率为3%(联储可在0%到9%间变动);(2)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法。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所谓Q项条例。为此专门成立一个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由财政部长、联储理事会主席等6人组成。该委员会将主管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渐放松直至最后取消;(3)1980年消费者支票帐户平等法。自1980年12月31日起,全国的存款机构都可以提供可转让提款单帐户,但该帐户只允许个人或从事宗教、慈善、教育等非盈利性组织开立,工商企业不在其内。此外,由联邦保险的存款额自1980年3月31日起,由4万美元增加到10万美元;(4)储蓄机构的权力及各种条款。准许联邦注册的储蓄信贷社投资于消费信用、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资产总额的20%;扩大其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方面的经营权利;允许其提供信用卡服务及行使信托权。在联邦住宅信贷银行局的管理下,准许储蓄信贷社发行互助资本凭证,以此构成发证社的总储备和净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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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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