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云南省
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突发山体垮塌。
事故经过
2021年5月2日17时30分,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突发山体垮塌。
事故伤亡
截至2021年5月2日,该事故造成2人被掩埋,1人受伤。
截至2021年5月3日,该事故造成2人被掩埋,1人死亡(伤者救治无效死亡)。
截至2021年5月5日,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名被掩埋人员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处置
事故救援
垮塌发生后,昭通市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自然资源、卫健、公安等部门赶往现场救援,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截至2021年5月3日,被掩埋人员的救援等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调查报告
《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5·02”边坡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2021年5月2日16时30分,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发生边坡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昭通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抽人组成的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5·02”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概况
镇雄县罗坎坳田村下坝采石场距县城约52公里。该矿山成立于2006年10月16日,原法定代表人王禄顺。2011年7月5日,王禄顺以91.48万元转让给朱瑞和朱启龙生产经营。朱瑞、朱启龙2人属堂兄弟、合伙关系,各持股50%。该矿山为镇雄县改造升级类矿山,目前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属合法生产经营矿山。
(一)矿区地质情况
矿区位于黄连坝向斜西翼,矿区出露为古生界三迭系下统永宁组地层及新生界第四系地层;地层倾向140°,倾角49°;矿床为石灰石,主要由方解石和少量白云石矿物组成,总体呈灰色。
(二)矿区气候条件情况
矿区属暖温带季风气候,由于高山峡谷,低温阴雨连绵,夏季雨水充沛,全年气温不高,日照实数少,雨天多,冬春长,夏秋季节不明显。年平均气温11.3℃,最热月平均气温20.5℃,最冷月平均气温1.1℃。年平均降雨量923.2mm,5至10月为雨季,占全年降雨量的82.6﹪。
(三)边坡坍塌前矿区气候条件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了解及镇雄县相邻气候监测站提供数据显示: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区域,2021年4月23日至4月27日持续5天为小雨,降雨量分别为0.1毫米至1毫米不等;4月28日为大雨,降雨量为42毫米;4月29日为小雨 ,降雨量为5.5毫米;4月30日晴,平均气温为20.9℃;5月1日晴,平均气温为23.4℃;5月2日晴,平均气温为25.3℃。
(四)矿山营业执照情况
该矿山成立于2006年10月16日,原法定代表人为王禄顺,2011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瑞。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经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五)矿山采矿许可证情况
该矿山于2006年11月1日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矿区范围面积0.022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276~1200米,生产规模3.00万吨/年;2011年6月2日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2011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生产规模不变;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后,2016年6月20日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面积0.0225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276~1200米,生产规模10万吨/年,有效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期:2017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
(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该矿山于2006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后,于2018年10月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
(七)矿山人员结构情况
该矿山共有9人,其中法定代表人1名(朱瑞),矿长1名(朱启龙,在该事故中死亡),出纳1名(朱启荣),挖掘机驾驶员2名(王孝兵、王昌春),装载机驾驶员1名(杨勇),其他工人3人(王付现、朱绍明、黄显均,其中朱绍明、黄显均在该事故中死亡)。矿山具体由朱启龙生产经营,朱瑞安排其姐朱启荣负责矿山账目管理。
二、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5月2日上午,矿长朱启龙安排王昌春和王孝兵分别驾驶挖掘机,在矿山顶部右面将2012年前矿山堆积表层浮土转运至矿山底部凹陷部分进行填充。午饭后,挖掘机继续作业,约13时30分,朱启龙、朱绍明、黄显均三人陆续到山上清理风管和电线。约15时30分,三人完成清理后,由于当时气候比较炎热,3人便到距离挖掘机东北面直线距离约60米处,矿山边帮顶部的一棵树旁遮阳伞下乘凉休息。约16时30分,三人乘凉休息处突然发生边坡坍塌,3人随坍塌体坠落,导致矿长朱启龙和工人黄显均被掩埋,工人朱绍明受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5月2日17时10分,镇雄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调集镇雄县矿山救援队,立即出动3辆应急救援车辆15名指战员赶赴事故现场救援。镇雄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部,县长张洪坤立即带领常务副县长朱双凤以及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30余人立即赶赴现场,全面展开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接报后,立即指派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应急救援、善后、维稳等工作。事件发生后,省市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及时作出批示和指示。
2021年5月2日20时20分,伤者朱绍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5月2日23时45分救援队搜救出一名被埋人员(黄显均),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2021年5月3日15时10分救援队搜救出第二名被埋人员(朱启龙),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搜救工作结束。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一是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力。二是科学合理开展救援。三是强化现场统一管理。在整个救援行动中,由于组织有力,情况研判科学准确,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截止2021年5月13日,此次事故造成的3名遇难者已全部火化安葬,经济赔偿已全部到位,家属情绪稳定,社会安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死者1:朱启龙,矿长,男,身份证号码:532128********4719,家庭住址: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组。
死者2:朱绍明,工人,男,身份证号码:532128********4714,家庭住址: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环山组。
死者3:黄显均,工人,男,身份证号码:532128********4717,家庭住址: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组。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边坡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四、相关单位监管工作情况
该矿山于2021年1月31日停工停产(春节放假)。2021年3月15日,该矿山向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3月15日经罗坎镇人民政府验收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罗坎镇人民政府验收结果,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批复,同意该矿复工复产,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并提出相关要求,在复工复产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21年4月20日,镇雄县政府为做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召开了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全县所有矿山(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做好安全大排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罗坎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2日对下坝采石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违规开采,形成一面墙、高边坡、底部凹陷,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作出了停产整改指令,要求该矿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凹陷底部回填。该矿山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发生事故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做好“五一”节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朱启龙参会),会议强调:“五一”节期间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停止生产、作业,确保“五一”节期间的安全平稳。会上,所有企业均表态按会议要求抓好落实。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该边坡坍塌成因中既包括自然因素,也有人为活动因素,从坍塌发生时间来看,边坡坍塌与当地气候剧烈变化也有一定关联(边坡坍塌前连续一周持续阴雨,特别是4月28日雨量特别大,以及4月30日至5月2日连续3日高温气候)。原边坡岩土体处于稳定状态,若不受外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仍不会发生坍塌。2020年底矿山开采形成高陡边坡,为本次坍塌的发生提供有利的临空条件及坍塌空间为本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2020年9月份不按照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违规开采,导致高边坡形成。
2. 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矿长朱启龙及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当日三人在高边坡顶部树旁遮阳伞下乘凉休息。
3.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矿长朱启龙不按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2021年4月29日召开会议要求:“所有矿山全部停工停产,确保五一期间的安全平稳”,违规组织矿山隐患整改作业。
4.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
5.镇雄县应急管理局对罗坎镇镇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
6.镇雄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5·02”边坡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镇雄县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督促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进行隐患整改,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关闭。
2.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向镇雄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3.镇雄县应急管理局,对罗坎镇镇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向镇雄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4.镇雄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启龙,矿长,违规组织开采,导致矿山高边坡形成。“五一”节期间违规组织矿山隐患整改作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朱启龙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朱瑞,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朱瑞处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3. 文玉坤,罗坎镇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罗坎镇人民政府关于“五一”期间非煤矿山停工停产的决定,以及罗坎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镇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查处理。
4. 刘坤,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提名副镇长、2021年4月10日后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带领、督促相关部门对罗坎镇人民政府关于“五一”期间非煤矿山停工停产的决定,以及罗坎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镇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查处理。
5. 周龙,镇雄县罗坎镇人大主席,2019年至2021年4月10日前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罗坎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检查中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镇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查处理。
6. 朱嘉林,镇雄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对罗坎镇镇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镇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查处理。
7. 余印,镇雄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工作,带领、督促分管股室对罗坎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督促分管股室对下坝采石场安全大排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跟踪问效不到位;建议镇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吸取镇雄县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5·02”较大山体崩塌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预防一般事故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建议镇雄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采取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全县非煤矿山从即日起全部停工停产,再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整治,安全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后经县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复产。
(三)县安委办立即将事故在全县进行通报,要求全县深刻吸取事件教训,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严防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举一反三,全面强化其它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应急演练和值班值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四)及时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罗坎镇坳田村下坝采石场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县政府对矿山进行关闭。
相关事件
举报质疑
举报人质疑,法定代表人“以罚代刑”逃脱法律制裁。在寄给云南省应急厅等多个单位的举报件中,举报人朱绍睿称,据调查报告,被举报人朱瑞承担“重要责任”,“但他竟然被‘以罚代刑’,逃脱法律制裁。”
部门回应
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仕负责对接此次举报,他未回复红星记者的提问,但他回复朱绍瑞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相关责任人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本采石场事故由应急部门先期到场调查,“他们如果认为是刑事案件的话会移交过来,但我们目前没接到这样的通知。”
2023年2月23日上午,昭通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部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他们目前未掌握朱绍睿举报事宜,但既然此前联合调查组已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当时肯定有考量。针对朱绍睿的举报,该工作人员表示,对相关投诉,他们将向有关部门去反馈,“我们会进一步跟进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