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12时30分左右,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分公司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发生动力现象事故。事发时,作业地点有12名
工人在清理巷道。
事故经过
2019年8月2日12时30分左右,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发生动力现象事故。事发时,作业地点有12名工人在清理巷道。
2019年8月2日,河北省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20万吨/年,属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采深近800米)发生冲击地压,造成该巷道及周边两条巷道顶板冒落,巷道底鼓、帮鼓严重,致使人员死亡。事故的详细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事故伤亡
截至2019年8月2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该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没有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处置
指挥救援
事故发生后,开滦集团立即启动救援预案,组织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开滦队等单位200余人,有序组织救援工作。5人安全升井,1人升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后续施救,先后有3人升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仍有3人失联。
接到报告后,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王浩做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坚决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市委副书记、市长丁绣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付振波,市委常委、秘书长梁振江,副市长、公安局长黄三平第一时间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2019年8月2日20时5分,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有关要求
(一)坚守红线意识。各产煤地区及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本着对矿工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将“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三个必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必须保持煤矿安全“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小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是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要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两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无风微风作业、违章放炮、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违规动火作业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执法震慑,对“打非治违”不力的地方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三)高度重视冲击地压防治。冲击地压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日益凸现的重大风险之一。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要克服侥幸心理、麻痹心理,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完善防冲工作体系,健全防冲工作队伍,优化采掘部署。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精神,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冲击地压矿井,要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2019年底前要依法淘汰退出。
(四)切实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依然是煤矿安全的重大风险。煤矿企业要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瓦斯等级鉴定造假行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和队伍,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要一律责令矿井停产整顿,禁止掘进和回采作业。
(五)坚定不移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淘汰退出小煤矿是煤矿安全的治本之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煤矿淘汰退出力度。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盯紧看牢,严防“最后的疯狂”。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发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落实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提高煤矿安全发展水平。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董事长、矿长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做到真整合、真兼并、真控股,严禁任何形式的假整合、违规承包分包、名义挂靠行为和违规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迅速开展国家煤矿安监局已部署的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七)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汛应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9〕29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开展汛期水害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制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八)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请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依法依规组成事故调查组,尽快彻查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厘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及到违法违规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要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违法行为要重点曝光。要严肃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煤矿企业,责成贵州煤矿安监局约谈修文县和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四川煤矿安监局约谈
旺苍县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约谈开滦集团,约谈情况报国家煤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