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单证册制度建立在海关合作理事会1961年布鲁塞尔组织签署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基础之上。该公约现已被1990年6月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暂准进口公约》收入,作为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ATA单证册和CPD单证册)》。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ATA单证册的使用来实现对特定货物的简化的进出境通关程序,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
已有62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75个国家和地区接受ATA单证册,每年凭ATA单证册通关的货物总值超过了120亿美元。我国海关已于1993年8月27日加入《ATA公约》、《暂准进口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主约及其附约A、B。
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是实行暂准进口货物的国际联保。这种联保形式的运作是通过国际商会国际局(IBCC)组织管理的国际担保连环系统(又称ATA/IBCC连环担保系统)进行。这个系统由各国经海关当局核准的国际商会组织作为国家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各国的担保机构负责签发本国申请的ATA单证册,并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应付的关税及其他税费向IBCC履行全面担保义务。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本国ATA担保机构申请签发ATA单证册后,凭此于有关入境时向该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复运出境。如货物在暂准进口期限届满时仍未复运出境,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可在期满后一年内向本国的ATA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该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应付的进口税款,该国担保机构根据海关当局的索赔要求支付税款后,再通过IBCC向该ATA单证册签发国的担保机构追偿已付的税款。
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由各国担保商会负责,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担保商会,担保商会有权指定多个国内出证机构,并对下属出证机构签发的ATA单证册承担担保责任。
国际商会国际局负责对世界范围内ATA单证册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
海关总署授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根据海关对一般暂准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要求,暂时进出口货物应事先向海关提供担保,然后凭担保办理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在这种情况下,当一批货物多次发生暂时进出境行为时,有关的海关手续将变得繁琐。而ATA单证册的运作简化了有关暂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节约持证人通关费用与时间,降低持证人的管理风险,提高了海关管理的效率。
各国加入《ATA公约》的情况不同,因而适用ATA单证册货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我国适用ATA单证册的货物范围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具体包括:(1)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2)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3)其他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