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主要针对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它规定网站管理者要遵守隐私规则,必须说明何时和如何以一种可以验证的方式向儿童家长索求同意,并且网站管理者必须保护儿童在线隐私和安全。
相对于一般的信息隐私保护,美国社会认为儿童网上隐私的保护应列为最优先的地位。事实上,相当一部分网站会对涉世不深、对网上隐私保护缺乏认识和警惕的儿童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如通过卡通人物发问或以赢得奖品等机会来诱导未成年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住址、消费习惯、产品偏好,甚至父母的年薪等,再将这些个人信息分析整理作为商业牟利的手段。这引发了美国媒体教育中心及美国消费者联盟等社会团体的高度关注,认为这种状况对儿童网上隐私造成了严重侵害。
因此,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了
《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该法案要求网络从业者要确实告知(actual notice)其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并且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前,必须首先获得其家长的同意。《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己于2000年4月21日开始施行,根据这项法律,美国在线等著名网络服务提供商己将所有未满13岁的登录者的个人信息全部删除。以后,13岁以下的用户将使用一种处于美国在线家长监控系统监测之下的个人信息登记表,而且未成年用户在网上的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国政府和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