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
英国法哲学家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H.L.A.Hart),生于1907年,系约克郡的第二代犹太移民。英国著名法哲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哈特是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的法理学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是西方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也是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主要成就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被不少学者尊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他以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和道德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哈特的著作为英语世界以及英语世界以外的地方提供了当代法哲学的基础平台和研究规范。他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联系。而且,沿循着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哈特创建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在吸收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实证主义法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法律观避免了奥斯丁命令说的片面性,并试图在法律的命令观和法律的社会观之间构架起一座桥梁。同时,他在坚决捍卫实证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试图缓和法律实证主义同自然法学间尖锐的对立,对自然法的理论作出了让步。哈特认为,二次大战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奥斯丁的学说(法律即强制命令)受到了各种批判,引起这种批判的原因在于“人们发现,在所有的制度中都存在各种法律,它们在三个主要方面与这种描述不符合。第一,甚至最接近于这种描述的刑法也常有一个不同于对他们的命令的使用范围;第二,其他的一些法规在这样一些方面不像命令,即它们不要求人们去做什么,却可能授权给人们,它们不强加责任,却提供在法律的强制框架范围内自由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便利条件;第三,尽管一个法规的颁布在某些方面近似于下命令,但某些法律规则源于习惯,不能将他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学术思想
哈特指出,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人常将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混为一谈。事实上,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不全部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哈特认为,命令说失败的根源在于:用于创立这一学说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都没有包括“规则”这一概念,而没有规则的概念,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法律的特征在于它融汇了不同重量的规则,”哈特指出,在各种规则之中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前者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后者则授予权力。在一个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在复杂的大型社会中,还需要有三种次要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予以补充,其中,尤其以承认规则最为重要。
就法律和道德这个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的问题,哈特指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从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哈特提出他的关于法律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学派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只承认良法是法,这是一种狭义的法律概念,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良法恶法都是法,这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哈特主张,广义的法律概念胜过狭义的法律概念,因为前者能帮助我们看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化,而狭义的法律概念却使我们对这些视而不见。
哈特关于法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与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国法学家富勒(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丁的实证主义立场,同时又对其做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使得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能持续统治英国长达半个多世纪,在当代又被拉兹、麦考密克等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继承和发展,至今仍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世界的重大影响力。
主要著作
哈特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3年,与A.M.Honoré合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79年)、《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参考资料
哈特的一生--噩梦与美梦.新浪读书网.2012-07-12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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