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是一个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成立于2004年4月,在
英格兰和威尔士负责处理对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投诉系统。
英国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是根据2002年《警察改革法》,于2004年4月1日成立的,它是英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该机构的成立主要是为增加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加强对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警察公正执法。
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总部设在
伦敦,在
英格兰和
威尔士有4个地区办公室。该委员会由监察和专业人员组成,总部共有17名独立监察人员,包括主席尼克·哈德威克、副主席约翰·沃德汉姆和15名专员。这些专员每人分管2至3个警察局,指导警察的侦查工作。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有的曾干过律师、医疗保健和教育,还有的来自志愿者组织、商业和社区组织等。为保证上述人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委员会专门挑选那些从来没有为警方工作过的人。此外,该委员会还有若干组独立的调查人员、案件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委员会共有400名工作人员和125名独立侦查人员。[2]
2002年《警察改革法》为创建新的警察投诉制度和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立法框架,同时为处理对警察的投诉和执法不当制定了原则和具体标准。另外,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还制定了《法律指引》,内容包括:职业准则、职能、监督标准、告知公民如何投诉、投诉范围、如何开展有效的侦查、对投诉的处理、对投诉处理结果的上诉等。这本《法律指引》适用于监察委员会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43个警察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
委员会工作就是确保对于警方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为警方制定处理投诉的标准,如果警察执法不当,帮助警方吸取教训从而改进他们的工作方式。委员会可以选择独立侦查最严重的事件,如警察杀人或重伤害;管理警察的侦查,或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
该机构的前身是警察督察机构。警察督察机构对警察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收到公民投诉后向警察局长报告,由警察局长来决定是否对警察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与此相比,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具有更多的职权,如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有直接侦查权并有自己的侦查人员,还可以要求被投诉警察到委员会接受调查。
如果公民个人或其亲友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对待,都可以投诉。他们可以投诉任何警察,直到警长或警监,还可以投诉特种警察或其他警方人员。公民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朋友、亲属或社区代为投诉。公民在投诉中必须留下姓名、地址和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投诉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2]
对投诉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就地解决”。在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投诉由地方警察局处理。这种做法是最简单、灵活的方式。一般是投诉人告诉警方发生的事件,警察局找到事件发生的原因,要求当事人道歉,保证采取措施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二是监督警方调查或直接开展侦查。对于较严重的投诉,警方会更正式地在当地进行调查,或将这些投诉提交到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以决定怎样处理。委员对较严重的案件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在收到投诉后第二天要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两个工作日内要决定侦查的形式。该委员会要监督警方的调查,对于最严重的案件,如与警方接触时有人死亡或重伤,该委员会安排自己独立的调查人员来处理。委员会如果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每隔28天应通知投诉人和警察局案件进展情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