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认证是欧洲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下的认证体系,用于确保承压设备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安全。
认证基本词义
PED认证全名是:压力设备(PED) 认证。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
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区别
假如和
ASME取证作一简朴对比,PED认证是指定产品的
安全认证,而ASME取证则是指定标准的工厂认证,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最大差别。值得大家注重的是,在PED认证中,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强制执行的,而产品的
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除非用户指定,
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这一点和国内规定:必须强制执行国标、部标或
行业标准也是很不相同的。
PED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68/EU)是一项指令。凡是最大允许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
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
灭火器、
压力表、阀件、
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认证适用范围
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
“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德国、
希腊、
西班牙、法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芬兰、
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
会员国(
冰岛、
列支敦士登、
挪威)。
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l 具备安全性
l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l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l 具备安全性
l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l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1)设计: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的安全。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
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
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确保安全处理和操作,检验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蚀和其它
化学侵蚀,磨损,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
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
(2)
永久性连接(焊接):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
工艺规程来完成。对于II、III和IV类承压设备,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
第三方机构批准。
(3)
无损检测: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对于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4)最终评定;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
最终检验。最终评定必须包括
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
(5)材料: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制造商必须在其
技术文件中,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1)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2)采用按第11章,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3)采用进行专门评定的材料;对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材料的专门评定必须由授权机构进行。
(6)定量要求:(1)
许用应力:如对包括
正火(正火轧制)钢在内的铁素体钢(不包括细晶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不得超过2/3计算温度下的
屈服极限和5/12的20℃下
强度极限下限;(2)接头系数:对设备进行
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测证实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时为1;对设备进行随机无损检测为0.85;对设备只进行外表检查而不作无损检测时为0.7;(3)限压装置: 瞬时的压力彼动必须保持在最大许用压力的10%以内; (4)水压试验压力:不得小于根据承压设备服务中可能经受的
最大载荷,考虑最大许用压力和最大许用温度相应乘以系数1.25或最大许用压力乘以系数1.43,取两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过20℃且不超过最低预定
操作温度下作
拉伸试验,断裂后其
延伸率不小于14%,且其ISO夏比V形试样的冲击破坏能量不低于27J。
主要工作
(1)设计批准;提供设计制造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企业内部标准,产品图纸,计算书,材料明细表,对PED“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的对比分析,
危害性分析,操作说明书,产品符合性声明等;
(2)材料批准。提供材料质保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
外购材料的供应商评审;
(3)
焊接工艺及焊工评定:制订评定计划,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准备焊接试板和焊材,进行工艺评定和焊工评定试验;
(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
(5)
质量体系批准:提供
质量手册,两次年审报告,不一致项及纠正记录,满足PED要求的补充
程序文件等。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
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PED符合性评定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
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第II类 第III类 第IV类
A A1 B1+D B+D
D1 B1+F B+F
E1 B+E G
H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最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C1 符合型式
D1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最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H1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最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指定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在国内,多家外资机构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