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
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
“铁拳”行动,之所以被称为“铁拳”,就是要铁面执法、握指成拳,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处一批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违法行为
民生领域8类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
二是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三是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
四是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
五是中介机构“乱收费”;
六是翻新“黑气瓶”;
七是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
八是“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
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进一步突出重点,适当增加新的内容。
公布重点十类违法行为: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劣质水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违法虚假广告。
工作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办案与宣传统筹考虑,加强组织策划,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持续释放震慑效果。
2022年3月18日,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传来消息,该局已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福建省“铁拳”行动将严查11类违法行为:一是食用油掺杂使假,二是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三是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四是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五是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六是经营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七是超期未检电梯,八是面向未成年人进行“无底线营销”,九是通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是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违法,十一是泥鳅、牛蛙、鳝鱼等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不合格。
行动进展
2021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纵深推进‘铁拳’行动,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为主题举行2021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一、聚焦民生领域8类违法行为。“铁拳”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接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重点打击8类违法行为。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力推进实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均制定了“铁拳”行动方案,26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还专门召开会议,对“铁拳”行动作出部署。北京、上海、安徽、山东、四川等10多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铁拳”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抽调精干力量,全力推动实施。
三、案件查办展现警示震慑效应。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每月向总局报送查办的典型案件,截至6月底,已收到800余起典型案件。这些案件都与民生密切相关,各地对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案件曝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典型案例,已分两批向社会曝光18起典型案例,将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昆明召开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新闻发布会。
两年来,云南聚焦13项民生领域全面出击,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铁拳”行动各类违法案件2245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30件。
2023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6日发布2023年广东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儿童相关产品典型案例。
2023年上半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非法添加、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违法广告、不合格电梯、假冒知名品牌等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累计立案2548件、结案2336件,罚没款1.21亿元,移送司法机关8件。
2023年7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年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2021年4月30日)
参考:
参考: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第一批(2022年4月30日)
参考资料:
第三批(2022年7月12日)
参考资料: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涉及两起食品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八瑞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5月26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八瑞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1.29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当事人更换粽子外包装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根据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的供采协议,于2022年4月1日、2日分别收购2车次超过保质期的粽子。按照该批粽子供采协议约定,过期粽子用于给养殖场提供饲料,本应将粽子原包装拆掉即可。但当事人组织人力将粽子上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原彩色包装袋拆掉,用塑封机将粽子重新塑封,并喷印上“精制豆沙粽100克”等字样。上述行为与供采协议中用途、标准、要求不符,且无进、销、存台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为过期食品拆换包装及去向用途不可追溯的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桥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3月1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桥店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67.0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其中抽取的“鲜活(全母)梭子蟹2.5~3.5两/只”和“鲜皮皮虾15~20只/500g”样品经检验镉项目检测结果为梭子蟹0.73mg/kg(限量≤0.5mg/kg)、皮皮虾2.4mg/kg(限量≤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计量作弊、药品违法广告等。2022年12月15日消息,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3批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案
2022年8月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4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商业宣传、非法使用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11月,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宣传页宣传“喜报热烈庆贺诗婷集团30周年年中盛典 公司倾情献礼6000万恭喜您瓜分到项目礼金380万”“POET·诗婷 年中盛典 瓜分6000万”活动,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诗婷集团和其已成立30周年,且宣传内容中的数额并非指现金而是指积分,无法提供活动实施方案及细则,亦无法提供积分赠送规则、赠送明细、积分使用规则等证据材料。另查,自2020年5月至今,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顾客服务单》中特殊说明“本卡为时效卡,逾期作废。有效期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内申请退款的,对已享受服务(含赠送)已享受时间和专属产品(含赠送)按原价扣除。购买产品7日内可申请退款,如产品(含赠品/体验)影响二次销售按原价扣除;逾期不退”,该特殊说明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张贴有“权威美学专家照片及相关介绍”内容的展板。经查,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将“整形美容外科专家谷利卫、整形美容外科专家金秋燕、权威美学专家辛晴”的照片及相关介绍的展板张贴在营业场所向顾客展示宣传。2021年4月辛晴离职后,仍继续张贴辛晴的展板约1年时间。以上展板由当事人制作,自张贴后一直挂在墙上,展板内容也未变更过。经分别与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等机构核实,谷利卫、金秋燕、辛晴并非相关机构会员,其相关介绍均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案
2022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2869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位于校园周边,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条件,且当事人明知无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仍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情节严重。现场查获烟草制品47个品种,273盒,货值金额5678元;当事人共计销售双喜莲香、玉兰、金满堂黄金叶、细红方印各1盒,违法所得60元,上述违法经营总额共计573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气瓶非法充装案
2022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6月3日充装的4支气瓶未纳入气瓶追溯系统。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零售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其提供有2022年6月3日气瓶充装记录,但充装记录上有4支气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纳入气瓶追溯系统,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曹德刚)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5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曹德刚)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正在销售的燃气灶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购入5台燃气灶在店内销售,其中1台型号为JZY-HE,4台型号为JZT-HE,进货价格每台420元。当事人提供了两种型号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2020012501330086”及“2020192401007645”。经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没有编号为“2020012501330086”的CCC认证证书;编号为“2020192401007645”的认证证书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不一致。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实,两种型号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并非该中心出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据了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医美行业虚假宣传、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劣质燃气灶具等1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上海2023年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1.上海卫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交付、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2年11月10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居民小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1台新加装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该电梯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13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家涉事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与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海菲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海菲秀精华液,白瓶子里的大学问”的广告,对一款实际为普通化妆品的产品使用了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当事人网络平台店铺名为“大熊中古二手奢侈品旗舰店”,通过“大熊中古”账号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卖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奢侈品品牌包,执法人员查获违法商品货值共计39120元。2023年2月2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9120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牙科诊疗的医疗机构,在宣传其公司的口腔医疗服务使用“植体:中美合资种植体”等用语。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牙种植体及相关产品均为国内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且该医疗机构及其所有7位医生均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无任何业务合作关系。2023年1月3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海洋堂(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经营主体未以显著方式公示盲盒商品抽取概率系列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海洋堂旗舰店”销售“海洋堂小王子艺术盲盒”(第一弹至第三弹),店铺商品均未公示抽取概率和抽取范围。自2022年7月12日商品页面发布至案发,三款商品共售出23个,销售总额2037元。2022年12月21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普陀区石岚敬老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多收价款案
当事人为政府主导建设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其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内。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擅自对床位费、护理费制定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服务价格,共计多收取258050元的服务费用。其中,多收取了90人次的床位费用168225元、多收取了84人次的护理费用计89825元。2022年11月29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用,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尚有5900元未完成退款。2023年1月1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人民币5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610元的行政处罚。
7.上海华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鞋类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1688平台”销售一款名为“麦昆小白鞋女2021年春秋新款时尚百搭内增高厚底松糕女鞋”的商品。当事人为吸引客流,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麦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小白鞋11双,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94元。2023年3月21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2021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铁拳”行动中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6172件,对22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3年6月消息,北京市监管局公布6起儿童用品“铁拳行动”案例。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儿童漱口水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儿童漱口水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非法添加金箔案
2022年4月29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金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1542.87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绿色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4月21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7.34元的行政处罚。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2022年1月20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10373.75元的行政处罚。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顶惠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4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顶惠文化有限公司发布涉及“儿童青少年视力恢复保护矫正指导书籍”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儿童牙膏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1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儿童牙膏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2023年7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2023年8月31日)
2024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22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南通东徽行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店招、广告牌、员工工作服、维修工具上标注或印有“东徽行”“东徽行 奔驰服务中心”等字样或logo。执法人员查询发现,当事人的抖音账号、大众点评账号上,也存在“东徽行奔驰服务中心”的文字、照片和视频。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奔驰权利人的维修服务授权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未能取得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多处地方使用“”和“Mercedes-Benz Service”等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3年9月22日案发,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额共计607.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已涉嫌犯罪,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业商标侵权入刑。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服务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也误导了消费者。本案的查处,特别是推进服务商标侵权类案件的行刑衔接,有利于提升大众对于服务商标的认知,增强商家遵法守法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二、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月18日,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82.24万元。
2022年10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永康市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起,利用信息不平等的优势,向消费者隐瞒金融公司已支付办理贷款的金融服务费的事实,误导消费者以为该服务费需由个人承担,并向消费者重复收取。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向766名消费者收取贷款综合服务费,共计172.24万元,违法所得77.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车市场中,汽车经销商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等条件,在销售中通过捆绑销售、超名目收费、饥饿加价营销、强制保险等不法手段获取利益,导致汽车消费投诉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办,打破汽车销售领域的潜规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三、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福建泉州曲然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店将涉案产品销售到全国多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5批次食品含有双丙酚汀、4-氯双醋酚汀、双辛酰基酚汀等物质,涉案食品货值58.46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组织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多家食品检验机构对涉案产品非法添加物质进行筛查和检验,并组织专家出具认定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与药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药效团的物质,并宣称具有减肥功能。食用此类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未知的毒副作用,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食品安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坚守的底线。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
四、福建省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24日,福建省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生产商标侵权羽绒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3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泰县城峰镇鑫源服装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生产带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羽绒服。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128件成品羽绒服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羽绒服使用了“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但未经商标注册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羽绒服吊牌价为3196.37元/件,涉案金额40.9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在市场竞争中,品牌的商标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也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服装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湖南省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10日,湖南省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100万元。
2023年6月6日,汨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线索,依法对湖南省京美饰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口右侧有“建屋装房一体化工程龙头企业”“一站式智能全屋整装”等宣传语,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龙头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主营建材批发,一直委托其他生产厂家代加工生产装饰材料,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但一直对外宣称装修材料“自产自销”。同时,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在网络平台上长时间大量宣传“全屋整装,专业团队免费设计,配送、安装一站式服务,设计、报价、施工、售后一条龙服务,自产自销”等内容以吸引消费者,并在消费者进店了解情况时利用相关话术配合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包含其宣传时承诺的内容,且存在故意更换业务人员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情况。经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7日止,引起与此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共102起,涉案金额535.9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房屋装修市场的增长,相关消费纠纷也屡屡发生。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短视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多方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减少经济损失,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金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西金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17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在三江县部分乡镇流动兜售疑似茶叶专用不合格化肥的相关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一辆载有2吨化肥的货车,车主无法提供该批次化肥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化肥外包装上未标注化肥通用名称和肥料规格、等级及类别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肥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团伙共有20余辆车,在三江县各辖区流动作案。三江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向三江县公安局通报案件线索,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10月以来,李某、陈某等人通过大型运输车辆把化肥从当事人处运输到三江县,再用小型运输车辆分别运输至各乡镇,以每袋60元—9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至2023年11月9日,销售量共计500余吨,累计销售金额超1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9日,柳州市、三江县公安局以及柳州市、玉林市、三江县、陆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当事人开展执法行动,抓获以李某、陈某为首的团伙嫌疑人35人,捣毁生产窝点1个、销售仓储窝点2个。
化肥作为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不法分子为谋私利,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侵害农民的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作物减产,影响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农民权益,保护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141.97万元。
2023年4月24日起,合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病房床位费收取情况展开调查。经查,2022月1月1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当事人的精神病房床位费收取标准应为:单人间85元/床/日,双人间75元/床/日,3—5人间60元/床/日,多人间55元/床/日。但当事人收取多人间床位费实际按照3—5人间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收取,高于政府制定的价格5元/床/日,其收取频次为236626床次,违规多收取床位费共118.31万元,违法所得为118.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关于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合川发改发〔2016〕336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等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是公立医疗机构,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控制工作,为精神病人进行康复指导等。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病历、多方取证、查明事实,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为病人及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维护了良好的价格秩序。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7.86万元。
2023年9月8日,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店内销售的赛鸽和五星钻豹2个品牌5种型号32个批次共396辆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均超过55公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检院检定,装配完整后的整车质量实测值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8月20日分两次购进赛鸽和五星钻豹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439辆,截至被查获已售出43辆,货值71.65万元,违法所得0.5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电动自行车改装后超重最直接的危害是导致刹车距离变长,安全性能降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严把质量安全关,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查处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型号为TDR75Z的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GB17761-2018标准,当事人对其后衣架坐垫和鞍座下方部件进行改装,更换为加厚加宽的座垫,拆除了出厂时的鞍座盖板和主梁支撑管并进行改装更换。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曾因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被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生活日常密切相关,非法拼装改装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查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转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CXTG-35A型大锅灶产品经抽样检验,标志、警示、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十一、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转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标,食用后可能引起消化道疾病,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方,对于食品原料、检验、产品质量等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严查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二、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到2023年2月期间,向银川市某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金额共计22.07万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定,当事人销售轻钢龙骨“新龙”标志与权利人“龙牌”“新龙牌”“北新龙”“北新龙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当事人销售轻钢龙骨“AGBM”标志与权利人“BNBM”商标构成近似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上述标志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洪灾原因,上述货物及未使用的包含“AGBM”“新龙”标志的包装材料、钢印模具已被冲损灭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假冒产品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十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先后与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后分别于2023年6月26日和7月19日,向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由某认证服务(成都)公司出具的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由四川某认证服务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确认,两公司经由当事人取得的上述认证证书,均非相关认证服务公司出具,且处于暂停或撤销状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出具不实或虚假认证证书、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质量认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不仅造成行业不良影响,而且加大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检验检测和认证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十四、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7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型号:ZQ-K8)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电源适配器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GB/T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HUAWEI”的2款不同型号的快充充电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协助鉴别,上述产品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源适配器辐射发射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电磁污染,影响周围电子设备正常工作,甚至会对生活电磁环境及电网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销售假冒产品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综合执法手段,同时高效查办两类违法行为,持续严打质量违法和侵权假冒,维护首都市场秩序稳定。
十五、查处实施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饮品制售业务,经营“好运椰品牌奶茶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中销售“五粮椰乳”饮品,该饮品在点单区电子展示屏、收银台台卡、饮品杯贴纸上所使用的标识,与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观均高度相似。当事人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似包装,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饮品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另查,上述“五粮椰乳”饮品有两种规格,其中中杯售价25元、大杯售价28元,但当事人仅标注中杯价格,未标明大杯价格,且无¥“25元起”等类似表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不法商家借助品牌联名热潮,未经授权盲目模仿,对其他同品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及时刹住不良之风,同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批(2024年8月14日)
案例1:元谋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燃气安装费案
2023年6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元谋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向4个小区的1739户按2900元/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超出政府指导价2600元/户的标准,共计多收燃气安装费52.1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燃气安装费52.17万元,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2:德钦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坏加油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市场监管局对德钦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用油罐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油罐车购买时就装有作弊计量工具,通过遥控主板实现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作弊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3: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将非承压锅炉作为承压锅炉使用案
2024年1月,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正在使用,该台蒸汽发生器安全阀选型不符合要求且未经校验,实际运行压力为0.8MPa已超过机身铭牌标注的额定压力0.09MPa。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并处罚款。
案例4:会泽县某视光中心冒用相关部门名义发布广告案
2024年4月,曲靖市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泽县某视光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印有涉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字样的爱心配镜补助卡优惠券2085张未使用过,33张已使用,并且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查见对应的销售记录。经核实,会泽县相关部门均未与当事人有合作,未开展过任何青少年视力方面的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5:永善县某购物中心销售无3C认证标识儿童玩具案
2024年4月,昭通市永善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善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挖掘机儿童玩具无3C强制认证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3C认证的儿童玩具,并处罚款。
案例6:威信县某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案
2023年9月,昭通市威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对威信县某农产品店进行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高浓度硫酸钾型复合肥(烟草绿)所检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有效磷、钾、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3《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共进购5吨100袋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7:永善县某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昭通市永善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善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左上角、右下角均标有“中國石化”字样及商标图案,其办公用房也贴有“中国石化”字样及商标图案。经查,该加油站未经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石油分公司授权,使用的上述商标图案与中国石化“朝阳”“满天星”标识高度相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山县张某猪肉经营部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6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梁山县张某猪肉经营部采购销售生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梁山县张某猪肉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生猪肉验收时未对采购生猪肉数量与动物检疫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数量进行核对,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所载明的数量与进货台账中记录数量不一致,且当事人未保存相关凭证,也无法提供其它佐证证明具体进货数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销售生猪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7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吴某(食品摊点)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内食品摊点吴某经营的鸡胸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鸡胸肉检测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五氯酚酸钠。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嘉祥县公安局,2024年3月15日,嘉祥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阜市某卤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曲阜市某卤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外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曲阜市某卤肉火烧店购买的任丘市某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熟肉制品涉嫌掺假掺杂,经查实,当事人加工肉火烧过程中使用了购买的掺假掺杂的熟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水县泉林镇于某生猪肉零售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生猪肉案
2024年4月26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泗水县泉林镇于某生猪肉零售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生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泗水县泉林镇于某生猪肉零售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生猪肉未能提供《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结果证明》,现场销售的生猪肉未能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肉进行了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美肤养生中心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美肤养生中心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邹城市某美肤养生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多次从拼多多店铺购买声称减肥果蔬压片糖果,并通过微信进行网上销售,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果蔬压片糖果含有西布曲明化学物质。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邹城市公安局,经审查后邹城市公安局将案件退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消息,贵州公布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机关56件,涉案总值4771.48万元。
江西省第十批典型案件
一、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
2024年4月28日,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0卷,销售了164卷,抽检样品6卷,库存剩余830卷,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17卷,货值金额45750元,违法所得328元。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4年7月16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没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二、九江一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
2023年11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核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5880升,至案发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34816.53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油品的来源及运输情况进行了全链条追溯,找出原因并进行了整改。
2024年6月2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2024年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检查,发现有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45台,销售了19台,涉案货值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
2024年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6台、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四、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2024年7月12日,根据摸排线索,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部门对珠山区杨某某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篡改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遥控20个等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约200台左右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24年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五、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
2024年3月25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的2个批次的练习本抽样送检,经检验,内芯尺寸极限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练习本共160本,销售了81本,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80元。
2024年5月20日,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练习本79本,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余一公司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灭火器
2024年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灭火器21箱(4具/箱),共计84具,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系未真实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所销售的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返厂整改,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合格产品。
2024年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28元的行政处罚。
七、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2024年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4年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6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案源线索,反映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共改装了3辆,销售了2辆,货值金额6597元,违法所得4398元。
2024年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小孔车行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全南一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2024年8月1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通过了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调取车辆检测的保存视频,发现上述7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与出厂公告不一致,罐车前部加装了电机、尾部缺少水管、罐车尾部加装了挂钩,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
2024年9月14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4年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显示电动车图形结构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品牌(TDT9451Z型)电动自行车后进行了改装,拆除原厂产品的座位,加接衣架,加装了鞍座,再安装一个货箱。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改装了涉案产品2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998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96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仁义钢材店销售不合标准的钢筋
2024年5月2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在用钢筋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为仁义钢材店所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在用热轧带肋钢筋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热轧带肋钢筋2.32吨。截止案发,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已全部销售使用,货值7910元,违法所得254元。
2024年8月16日,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仁义钢材店作出处罚没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甘雨亭尚峰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2024年4月16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小台芒6公斤,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
2024年8月12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
2024年5月22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使用的一台电子秤用5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60克,称量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子秤开机后通过输入预设密码,然后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500克砝码称重按单价1显示530克,按单价2显示560克,需要复原按单价7。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该电子秤,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的目的。截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共取得销售额19008元。
2024年8月19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2024年3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批次)复合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26000元,截止案发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2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复合肥。
2024年8月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1、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对香格里拉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4台某品牌加油机面板显示器查询的金额、油量数据和采集器的数据不一致。经鉴定,当事人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出厂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弊加油机4台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景东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景东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与随车同行产品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测量1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尺寸限值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3、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案
2024年7月,景洪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玉石产品广告牌,内容为:“翡翠是一种具有灵性的玉石,长期佩戴下能加强自身的能量磁场,也能增强对自身的保佑功能,使其能够免受外界各种病气的侵入,起到很好的驱邪化煞的作用”“佩戴翡翠串珠被认为能够驱逐邪恶和负能量,保护佩戴者免受灾祸的侵袭”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昆明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案
2024年8月,文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67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45台电梯轿门开门限制装置被维保人员拆除存放于轿顶,电梯维护日常记录存在作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水富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5月,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共60台,已销售20台,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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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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