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2016年7月乐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乐山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正式诞生。
条例意义
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2016年7月乐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乐山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正式诞生。《绿心保护条例》体现了乐山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绿心保护条例》的获批将为有效保护绿心,充分发挥其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绿心保护条例》从调研起草、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历经一年的时间,先后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经过乐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收集修改意见建议300余条,条例草案修改多达20余次。2017年8月30日,乐山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绿心保护条例》,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上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绿心简介
中心城区绿心位于乐山市中区城区岷江两边、青衣江东岸、乐山老城区的西北部。绿心规划范围北以竹公溪路为界,南抵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乐山市建设四川旅游首选地、山水园林宜居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实行永久保护的区域。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生态保护,发挥绿心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心,是指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老城片区以西,蟠龙片区、柏杨坝片区以南,青江片区以东,肖坝片区以北,需要实行永久保护的区域。
绿心的具体范围由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置边界标志。
第四条 绿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绿心保护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绿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设置绿心管理机构负责绿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心保护工作的情况。
市、市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绿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绿心保护的各项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以及市民参与绿心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心保护规划,并将编制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绿心保护规划是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绿心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十条 绿心保护规划应当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一条 绿心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治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绿心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绿心的自然风貌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心保护规划要求对绿心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养殖场等依法实施搬迁。
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绿心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绿心范围内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
绿心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伐、移植。确因更新、抚育、安全需要采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维护绿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监控和管理,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对绿心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采取生态护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资源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质。
第十八条 绿心范围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九条 绿心范围内禁止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
绿心范围内禁止从事摆摊设点、农家乐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绿心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一)从事开山、采石、爆破,修坟立碑,非法弃土,擅自挖砂取土,开垦种植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湿地;
(三)攀折树、竹、花、草;
(四)在景观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九)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摆摊设点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围(开)垦、烧荒、填埋、非法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攀折树、竹、花、草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景观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绿心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绿心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12月1日,乐山市首部实体性法规《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的内容有哪些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条例》的实施对乐山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参与《条例》立法过程的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为大家深入解读。
背景多方推动保护绿心生态
沈建军(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学教授):“立良法”是地方立法的核心所在。面对绿心保护存在的困境和问题,这次我们在获得
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个实体性地方法规,就选择制定《条例》,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保护绿心“撑”起一把法律的伞。希望通过对绿心生态的保护,发挥绿心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从而提升整个乐山的城市品位。《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民心、顺应了民意,同时它也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目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姜敬红(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绿心保护事关乐山市“景城一体”发展的全局;在生态环保方面,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和需求。因此从全局和时代的要求上,我市把保护绿心生态作为了乐山首部实体性法规的切入点。
彭健(四川乐山仙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绿心是乐山城市建设发展中必须保留的一块生态绿地,对乐山市建设四川旅游首选地、绿色转型示范市、山水园林宜居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城市的形象和品位提升也有积极的意义。因此,依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我们从强调“绿心生态保护”出发,促成了《条例》出台。
内容立足地方可操作性强
姜敬红: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主要标志,是地方立法之灵魂。善于抓住地方特殊性,着力增强法规的特色和实用性,是对地方立法的必然要求。首先,《条例》地方特色显著。保护对象就非常具有地方特色,中心城区有一个生态绿地本身就是我市的一个特色,选点很好,立法亮点得到彰显。《条例》一些规定也很有特色,例如其第十八条关于“绿心范围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就很有特色。
其次,《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由于立法过程充分体现科学立法原则和民主立法的精神,尊重了市情民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因此《条例》立法水平高,可操作性强。《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做到了既保障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又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把重点放在法规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尽可能实现精细化。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地方实际,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客观规律,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每一项制度规定可执行、易操作,做到务实、管用。
沈建军:这次《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在条款的设计上主要以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规定为主。《条例》不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共5章32条,正文字数在3000字左右,非常简明,便于宣传与学习。
《条例》的制定始终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为立法原则,以“少而精、小而特”为立法要求,使所立之法能够“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无论从体例,还是从结构技术、语言技术等方面都反复斟酌;从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等各个环节,都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此外,《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多达20部,其目的就是要使所立之法能站得住脚,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彭健:《条例》确立了自己的绿心保护原则,其中尤为重要和具有特色的是生态优先原则、永续利用原则,这也反映了我们对绿心的定性和《条例》的立法宗旨。《条例》以保护为主,故设置了较多的禁止性条款,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关处罚条文,做了一一对应的上位法汇编和对应检索,力求做到处罚有据,公平合理。
赵晓东(四川乐山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条例》共32条,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有10条,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一的条款明确了单位、团体、市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实现保护绿心这一目的来讲非常直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共涉及12类处罚项目,并对常见的处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每个处罚都有上位法作支撑,有其具体考量。这些都体现了《条例》的具体可操作性,解决了对绿心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意义依法治市的里程碑
沈建军:《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市地方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乐山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已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必将有力推动我市的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工作。同时,对我市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城市品位提升,以及山水园林宜居城建设必将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为加强《条例》的宣传,我建议将《条例》的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考试中,让《条例》真正在我市落地生根,入脑入心。
姜敬红: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对“城市之肺”——绿心的保护正式纳入了法律范畴。对乐山的法治进程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彭健:《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先河,对我市地方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今后我市地方立法积累了极其重要的立法实践,对我市今后的地方立法将起到积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对构建和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必将产生显著和直接的积极影响。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绿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
赵晓东:《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定位了绿心这块特殊的规划区域。绿心是城市管理需要保护的区域,通过《条例》可以实现对绿心的长期稳定、持续性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