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文件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
规则规定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规则内容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主要内容及实施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 简称ISPS Code或ISPS规则)包括A、B两个部分,其中A部分是强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对A部分要求的实施提供指导,其内容相互对应。ISPS Code 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对缔约国政府的要求、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和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l、对缔约国政府的要求
包括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及其后的修改;审核船舶是否符合第XI一2章和ISPS Code部分的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为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向船舶通报有关保安信息;规定船舶何时应要求签署《保安声明》;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公约和ISPS 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
缔约国政府要为船舶和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ISPS Code规定了3个国际通用的保安等级。保安等级l为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通常要在这个等级上运作;保安等级2为加强状态,此等级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保安等级3为一段时间内的特殊状态,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时。
2、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船公司要为公司指定一名或数名公司保安员,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员。公司保安员的职责是确保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制定《船舶保安计划》。船舶保安员主要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保安工作。
《船舶保安计划》是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船上人员、货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定的计划。《船舶保安计划》应能保证船舶通常保持在保安等级l上营运,在接到指令时,能够采取额外的或加强的保安措施而升级到保安2,并在保安等级3时对可能接到的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应监督船舶保安计划持续有效,开展独立的内部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ISPS Code规定船舶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还规定了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安职责的船上和岸上人员的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的要求。
3、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无论是船舶还是港口设施,需要采取的保安措施包括人员进入船舶或港口设施、船上或港口设施内的限制区域,货物装卸、船舶物料交付、非随身携带行李的装卸,以及监控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
各缔约国政府须确保对港口设施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并加以审查和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有三个要素。首先,它们必须确定并评价对港口设施来说重要的财产和基础设施,以及一些区域和结构,这些区域和结构,如果被破坏的话,将造成重大的生命损失或对港口设施的经济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第二,评估必须确定对关键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实际威胁,以便为保安措施排定优先次序。最后,评估必须通过确定物理保安措施、结构完整性、保护系统、程序方针、通信系统、运输基础设施设备、和其他在港口设施内可能会成为攻击目标的方面的弱点,解决港口设施的薄弱环节。上述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将用于确定哪些港口设施需要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指出港口应采取的操作性和物理保安措施以确保其在保安等级l的水平营运。该计划还应指出为了升级到保安等级2港口设施所能采取的额外或加强保安措施。另外,计划中还应指明港口设施可以进行的可能准备工作,以使其能够对在保安等级3时为应对保安事件或威胁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迅速反应。
港口设施保安员应执行经批准的计划的规定,并监控计划的持续有效性和相关性,包括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独立的内部审核。他仍应接受适当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演习。缔约国政府或其指定当局可以测试计划的有效性,对涉及某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还应予以定期审查。
4、船公司应着手进行的工作
首先,要对船舶保安状况进行评估。
其二,要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明确他们的职责。
第三,制定船舶保安措施和有关程序,包括
(1)为确保船舶采取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船舶物料,以及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程序;
(2)3个保安等级时作出反应的程序;
(3)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4)保安计划有关的培训、演练和演习等的程序。
另外,要对船舶配备自动报警系统作出计划,并按时间表逐条船安装。
参考资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30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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