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CMIC),简称《
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
捷克、
罗马尼亚、东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其后,
朝鲜、
越南、
蒙古也陆续加入,至此共有12个国家加入《国际货协》。我国对朝鲜、蒙古以及俄罗斯、独联体各国的一部分进出口货物均采用国际
铁路联运方式运送。由于独联体的出现,近年来,在原有协定基础之上,我国同相关国家又重新增订了有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介
《国际
铁路货物联运协定》(CMIC)简称《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
捷克、
罗马尼亚、东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其后,
朝鲜、
越南、
蒙古也陆续加入,至此共有12个国家加入《国际货协》。我国对朝鲜、蒙古以及俄罗斯、独联体各国的一部分进出口货物均采用国际
铁路联运方式运送。由于独联体的出现,近年来,在原有协定基础之上,我国同相关国家又重新增订了有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的
为适应国际经贸大发展的需要,自1980年以来,我国成功地试办了通过
西伯利亚铁路的集装箱
国际铁路运输。在采用集装箱
铁路运输的基础上,又开展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方式,使海、陆、海集装箱运输有机地形成一定规模。1990年,我国又开通了一条新的
亚欧大陆桥,东起连云港,西至
鹿特丹,为国际新型运输发展开辟了又一条通道。而国际铁路联运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基础,又为开展陆桥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
内容
《国际货协》是缔约各国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过境办理货物联运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协定》共设8章41条及一些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缔结”“托运人的
义务和
权利”“承运人权利和义务”“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等。目录见后。
协定适用范围
适用于缔约国铁路方面之间的国际直通货物联运,协定对铁路部门、发货人、收货人都有拘束力。但不适用:①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货物;②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的;③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列车,并据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发货人托运时,要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
铁路运输单证用运单。运单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是铁路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它规定了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在货运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运单对上述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运单又是铁路运输的凭证。但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亦不能凭以提货。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联运运单副本是贸易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当所运货物或票据丢失时,副本可作为向铁路索赔的证件。运单副本加盖戳记后,证明铁路运输合同订立,并交付发货方凭以结汇。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包括发货人和收货人,其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1)发货人对运单记载和声明事项的正确性承担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2)发货人对货物包装、标记符合要求负责。
(3)按规定计算、支付运费。即发送路铁路国内运价由发货人支付;到达路发生的运费按到达国国内运价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过境铁路运费按《协定》统一的过境运价规程计算,在发站或到站由收货人支付。
(4)货到站后,收货方应付清运费并领取货物。
(5)货物发生重大质变,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收货人有拒绝领取货物的权利。
(6)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对运送契约变更一次的权利。发货人在发站领回货物;变更到站;将货物返还发站。收货人也可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到站或收货人,但变更申请必须在货物尚未从到达国境站上发出时作出,否则,一旦从国境站发出,申请变更无效。变更运输合同应在国内(发出或到达国)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铁路(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取运送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交付货物和运单。
(2)有权检查运单中记载事项的正确性,并对不完全、不准确记载和声明核收罚款。
(3)对非承运人过失而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短量不负责任。
(4)铁路对于按《协定》办妥联运手续的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
(5)如果货物发往非《协定》国,铁路应负责按另一种有关协定的运单要求办理运送手续。
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
(1)托运人有权据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全权代理人、代表提出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证明书方可。
(2)列明具体赔偿金额。当请求人是发货人时,则向发送路局提出;如由收货人提赔,则应向到达站提出。
(3)索赔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可起诉。
(4)提赔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内提出或诉讼;但逾期的请求赔偿和诉讼,应为2个月内提出。部分灭失、损坏以及逾期索赔,自交付货物之日起算;全部灭失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届满后30日内计算。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协定的目的
第2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第3条 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
第4条 不准运送的物品
第5条 准许按特定条件运送的物品
第6条 某些运送的特殊规定
第2章 运输合同的缔结
第7条 运单
第8条 货物的承运
第9条 货物的容器、包装、标记、装车、重量和件数的确定,车辆的施封
第10条 货物价格和运到利害关系的声明
第11条 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的添附文件
第12条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罚款
第13条 运价,运送费用和罚款的计算
第14条 货物运到期限
第3章 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15条 运送费用的支付
第16条 代收货价和货款
第17条 货物的交付,货物的查询
第18条 商务记录
第19条 铁路的留置权
第4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20条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利和办法
第21条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
第5章 铁路的责任
第22条 铁路的连带责任
第23条责任范围
第24条货物重量不足的责任范围
第25条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第26条货物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的赔偿额
第27条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第28条 赔偿款额的支付,赔偿款额和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利息
第6章 赔偿请求、诉讼,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第29条赔偿请求
第30条 根据运输合同诉讼,司法管辖
第31条 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第7章 各铁路间的清算
第32条各铁路间的清算
第33条 各铁路件已付赔偿款额的返还要求
第8章 一般规定
第34条 清算运价货币
第35条 协定办事细则
第36条 国内法令的适用
第37条 协定和协定办事细则的公布、修改和补充
第38条 铁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39条 事务的办理
第40条 协定的参加者
第41条 协定的有效期间和结束语
附件1 邮政转运物品一览表
附件2 危险货物运送规则(另印单行本)
附件3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货物运送规则
附件3.1 货物押运人证明书
附件4 易腐货物运送规则
附件4.1 主要易腐货物一览表
附件5 装载限界
附件6 货件、车辆、集装箱和运单上的标示牌以及货件上的标记
附件7 机动车辆、机械运送规则
附件7.1 机动车辆、机械清单
附件8 集装箱运送规则
附件8.1 中吨位集装箱办理站一览表
附件8.2 大吨位集装箱办理站一览表
附件9 托盘货物运送规则
附件9.1 准许办理托盘货物运送的车站一览表
附件11 货捆运送规则
附件12.2 国际货协运单样式(快运)
附件12.3 补充运行报单样式(慢运)
附件12.4 补充运行报单样式(快运)
附件12.5 国际货协运单填写说明
附件12.5.1 检查标签
附件12.5.2 杂费和其他费用统一编码
附件12.6 在货物运送中国际货协运单和其它运输法运单需要相互改办的情况下国际货协运单填写特别规定
附件13.1 按一份运单直达(成组)运送的车辆清单
附件13.2 按一份运单直达(成组)运送的车辆清单的填写说明
附件14 车辆和集装箱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另印单行本)
附件14.1 1520mm轨距13-9009、13-4095和13-9004M型平车上汽车列车、汽车、牵引车、挂车、半挂车、可甩挂汽车车身的装载与加固规则
附件15 货物查询申请书
附件16 商务记录
附件17 运输合同变更申请书
附件18 车辆、集装箱、汽车、拖拉机或其他自轮运行机器、汽车列车、可甩挂汽车车身、半挂车、挂车在边防、海关、卫生、动植物及其他检查和检验时的启封记录
附件19 审核赔偿请求的铁路主管机关名称和地址一览表
附件20 货物运到逾期赔偿请求书
附件21 汽车列车、汽车、挂车、半挂车和可甩挂汽车车身运送规则
附件22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另印单行本)
特征
1.涉及面广:每运送一批货物都要涉及俩个和两个以上国家、几个国境站。
2. 货物运输条件高:要求每批货物的运输条件如包装、转载、票据的编制、添附文件及车辆使用都要符合有关
国际联运的
规章、规定。
3. 办理手续复杂:货物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参加运送,在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时,其运输票据、货物、车辆及有关单证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一些国家的正当要求。
4.使用一份铁路货物联运票据完成货物的跨国运输。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仅使用铁路一种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