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主要内容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3)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分析与评价
制订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这些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
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具体提出这两编主要参照现行法律、经义和道德,虽也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第四编“亲属”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这一编体现了浓厚的家族本位特色,确定了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编“继承”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一编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家族的传承观念远远重于个人的物质利害得失。
《大清民律草案》前三编与后两编的迥异,使整部法典的风格难以统一。从整体上来说,由于急功近利,法典一味强调对最先进民法理论和立法成果的吸收,故而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就法典本身来说,《大清民律草案》虽然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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