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师范学堂章程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国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光绪三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1907年3月8日)由清政府学部颁布。含立学总义、学科程度、考录入学、编制设备、监督教习管理员、教职义务6章,共39条。以“启发知识、保存礼教”为原则,规定女子师范学堂以养成女子小学堂教习、蒙养院保姆及有益家庭教育之贤母为宗旨;每州县必设1所,分官立、民立,官立者,学生免纳学费;修业4年,较男子师范少1年,为女子教育最高学府;招收年15岁以上高小毕业生,一律住宿,离校须有家人接送,毕业后义务充当女子小学堂教习或蒙养院保姆3年;课程为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术、格致、图画、家事、裁缝、手艺、音乐、体操等。
其中教育科侧重学习教育原理、技巧及方法。监督、教习、仆役等均以女子担任。男性职员须笃行端品、究心学务、年在五十以上,其公务室别建于学校近旁。规定重传统女德教育,严男女之辨,禁止自行择配及参加政治集会演说。设附属女子小学堂及蒙养院一所,供师范生实习。1912年“
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