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于2020年12月29日由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李庄古镇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李庄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李庄古镇的保护范围由《四川李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等区域。
第四条 李庄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李庄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李庄古镇保护工作。
翠屏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庄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翠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李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李庄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李庄古镇保护利用。
第七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李庄古镇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李庄古镇保护。投资或者捐赠所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李庄古镇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李庄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对在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李庄古镇保护规划,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翠屏区人民政府做好李庄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李庄古镇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传统街巷应当沿用原有名称,原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在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有计划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李庄古镇修缮规范,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规定。
制定修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修缮规范。
第十七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或者修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修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翠屏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李庄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李庄古镇及其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风貌,与天景山、桂轮山之间的农田景观和视线通廊,与长江自然水系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席子巷、羊街等明清建筑风格、街道布局、空间尺度;
(三)旋螺殿、中国营造学社旧址、禹王宫、中央研究院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四)李庄糖厂、粮站、供销社等具有时代性和代表性的工业遗存、近现代建(构)筑物;
(五)李庄草龙舞、牛儿灯、白肉烹饪技艺、白酒酿造技艺、白糕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李庄抗战文化、长江文化、移民文化等文化资源;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九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普查李庄古镇历史文化资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第二十一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保护规划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制定保护名录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措施,公告施行。
第二十二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居民和游客数量。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貌整治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以及店铺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李庄古镇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供排水管线、雨污分流管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及通讯网络等管网应当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造上述管网,应当与道路修建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第二十五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李庄古镇道路交通设施,优化路网结构,鼓励公共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古镇保护、道路施工、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消防救援专职队伍,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完善公共消防救援设施。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七条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减灾工作,保证其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组织参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李庄段长江水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严禁非法采砂。
第二十九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完善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餐饮行业应当设置油污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十一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或者更改沟渠、水井,擅自修改通行道路、铺设管线等;
(二)擅自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三)临街搭设灵堂、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露天烧烤或者燃用高污染燃料;
(七)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八)在核心保护区饲养家禽家畜;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统筹规划李庄古镇的合理利用,发挥古镇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挖掘和利用李庄古镇历史文化资源。
第三十三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挖掘、展示李庄抗战文化的历史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李庄古镇在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加强李庄古镇滨江文化带的打造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综合利用,宣传展示李庄长江文化、移民文化、民俗文化等内涵,发展李庄古镇特色文化旅游。
第三十五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开展李庄草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李庄草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培养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料。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文化活动和节庆,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
第三十七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统筹规划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经营业态。
鼓励支持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产业政策和业态布局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李庄古镇传统饮食文化环境,发掘李庄特色饮食文化的典故、传说、轶事,鼓励支持创新产业运作模式。
第三十九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其组织者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保护措施,保护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遗址、遗迹等,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修缮规范开展修缮活动的,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或者店铺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与李庄古镇风貌不协调的,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临街搭设灵堂、晾晒衣物、乱堆乱放物品的,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的,由有权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