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和约问题,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51年9月
美国把中国排除在外,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签订了“对日和约”单独媾和而形成的国际问题。
根据
《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有关国际协议,对日作战的有关同盟国应于战后尽快订立对日和约,使日本成为独立、民主与和平的国家,以确保远东各国的安全。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应委托由签署过日本投降书的苏、美、英、中四国代表组成的外长会议来承办。
自1946年起,美为维护其单独占领日本的既得利益,企图绕过外长会议所规定的“大国一致”的原则,谋求片面对日媾和。1947年7月11日,美政府建议于同年8月19日召开由为共同战胜日本作出贡献的11个国家组成的
远东委员会会议,起草对日和约,同时提出采用2/3多数的表决方式。苏对此表示反对,主张由苏、美、英、中四国外长会议草拟和约,重申四大国一致原则,但遭到美国拒绝。由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东南亚形势的发展,特别是
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对日占领的目标和对远东的战略发生重大变化,美政府加快了对日媾和的步伐。日本吉田茂政府亦与美紧密配合。
1950年1月,吉田茂在其施政演说中第一次暗示,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日本现状,日只能走单独媾和之路。日政府在当年出版的外交白皮书中宣称,在美帮助下,日已达到了“事实上的媾和”状态。此后,日政府与美频繁互访,同美就缔约、驻军、日本重整军备等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
1950年9月,美国总统H.S.杜鲁门任命国务院顾问J.F.杜勒斯为对日媾和总统特别代表。同年11月,美国务院制定出对日和约七原则,并以备忘录形式分发给远东委员会成员国。11月20日,苏联政府向杜勒斯递交了答复备忘录,就缔约程序、结束对日占领、领土归属、缔约参加国等问题提出反对和质疑,美国拒绝接受。
1951年3月,美国根据对日媾和七原则拟定和约草案,并分发有关盟国。对于和约草案,苏联和中国表示反对;印度、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政府认为和约草案对日本过于宽大,不应取消对日重整军备的限制;东南亚各国对草案放弃赔偿请求权极为不满;英就美不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缔约同美发生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矛盾,1951年6月,杜勒斯访英,英、美达成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的代表都不与会,由日本将来选择决定缔约方。8月30日和9月1日,美先后缔结《
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和《
澳新美安全条约》,既消除了这些国家对日本重整军备的担忧,又达到在亚太地区建立美国领导的军事体系的目的。美对赔偿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并保证说服日本在媾和后分别与要求赔偿的国家单独交涉。
1951年7月12日,美政府公布了和约修改草案。草案中没有考虑苏联和其他国家对美政府方案提出的批评和建议。8月16日,美英两国政府联合发表和约最终草案。1951年9月4~8日,在美国的操纵下,对日和约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共有52个国家出席,正式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于1952年4月28日生效。在对日战争中牺牲最大、贡献最多的中国被拒之门外。印度和缅甸拒绝参加会议。所有拉丁美洲国家以及卢森堡、希腊等一些完全没有参加对日作战和与日本问题无关的国家却派代表参加了会议。苏联在会上批评了美国的和约草案,提出了修正意见,并建议增加8项新的条款,遭到美国的否决。苏联、波兰和
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未在和约上签字。
《旧金山对日和约》共7章27条,主要内容有: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利益,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威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和要求;日本同意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等岛屿,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驻军;“盟国”承认日对本国领土及领海的主权,放弃对日的赔偿要求等。和约无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不提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和约签订几个小时后,美、日又缔结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两次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它是非法的、无效的。直到1972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发表《中日联合声明》,才结束了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实现了
邦交正常化。1978年8月12日,两国又缔结了《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苏联与日本于1956年10月发表联合宣言,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恢复邦交。由于在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领土归属问题上分歧严重,苏、日一直未签署和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和日本也未缔结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