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私议,篇名。梁启超撰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强调中国“苟欲兴学,则必自以政府干涉之力强行小学制度始”。仿照日本学校教育制度,设计国民教育制度体系。即把教育分为四个时期:5岁以下为幼儿期,受家庭教育或幼稚园教育;6岁~13岁为儿童期,受小学教育;14岁~21岁为少年期,受中学教育或与中学相等程度的师范学校或各种实业、专门学校教育;22岁~25岁为成年期,受大学教育。
大学分文、法、师范、医、理、工、农、商诸科。认为“教育之次第⋯⋯其不可以躐等进”。有关学校经费,建议凡有千人以上之市镇村落,必须设立小学校一所,经费由市村之公产及征学校税以充之。凡每一学校区,设一教育会议所,管理有关教育事项。“国家须速制定小学章程,详定其管理法及所授课目,颁之各区域使其遵行。”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第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