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2008年11月在台北签署的协议
2008年11月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交流历史
两岸通邮经历了不同寻常的发展阶段,即1979年5月起,内地先后开始收寄寄往台湾的平常和挂号函件;1988年4月台湾开始通过红十字会间接收寄寄往大陆的函件;1989年6月台湾邮政部门正式收寄寄往大陆的平常函件;1993年6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在新加坡会谈并签署了《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台湾邮政开始收寄到大陆的挂号函件,两岸邮政部门正式建立了信函查询关系。两岸互寄信函业务量由1989年的300吨上升到2007年的902吨,增长2倍多。
自1994年开始,两岸邮政部门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沟通。其间,通过两岸邮政发展研讨会、座谈会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2008年11月04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邮政协议》。为落实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的《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庆祝两岸实现全面、直接、双向通邮,由国家邮政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办的海峡两岸直接通邮仪式于12月15日上午在北京举行。
2021年6月8日,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2021年中央对台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通过了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2020年财务报告。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会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局长张世宏出席会议。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民,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副会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少祺分别主持会议。
协议全文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账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账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袋(吊)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特快专递(快捷邮件)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快专递(快捷邮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特快专递(快捷邮件)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与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重要意义
随着两岸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上直航、空中直航的开通,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传递需求更加迫切,给两岸邮政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两岸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实现全面直接通邮,使两岸邮政相得益彰,两岸同胞共享其利,同受其惠。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的签署,使长期以来两岸间的部分间接通邮变为全面直接通邮。协议的签订是扩大两岸邮政合作的基础。为全面落实《海峡两岸邮政协议》,两岸邮政部门积极就协议的议定事项进行了技术和业务磋商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加紧筹备全面直接通邮的各项工作。两岸全面直接通邮,扩大了业务合作范围,提高了邮件传递速度,方便了两岸民众用邮,对扩大两岸邮政合作,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福祉,推进两岸和平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资料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全文).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3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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