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领导和法制》是
列宁关于检察工作的著名论文。写于1922年5月20日。现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
(1)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问题,当时在全俄
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中发生了严重分歧:一种意见是,大多数委员主张地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受中央机关和地方的省执行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另一种意见是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以总检察长为代表的中央机关的领导。地方检察长只能由中央任命。为此,列宁在拟定检察监督条例时,电话口授这封信,并由斯大林转政治局讨论。列宁在本文中提出和阐明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在领导体制上,地方检察机关只能受中央领导、地方检察长由中央任命。主张“双重”领导的理由:一是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二是争取地方的必要的独立性。这些理由是显然错误的。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的好处是:第一,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制工作同其他工作(如农业、工业等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不同,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另一套,应该而且必须是全国统一。法制不统一,是不文明和野蛮的一种表现。第二,有利于在司法中排除
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在当时,俄国人民仍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地方影响是建立统一法制和文明制度的最严重的障碍之一。只有实行中央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才能够有效地抵制地方影响和克服其他的一切官僚主义,保证法制在全国真正统一地实行。(2)检察机关和检察长的唯一职责就是维护法制的统一,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检察长的唯一权利和义务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法院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审理案件时必须绝对遵守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只是在量刑时考虑地方的情况,酌情处理。最后的结论是: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际上反映了地方官僚和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因此,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的领导。这些观点和主张是科学地创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体制、正确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作用的重要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