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
国际商会制订的、旨在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而供银行界自愿采用的条例。1930年5月15日公布,先后于1951、1962、1967、1974、1983和1993年六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该惯例由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
可转让信用证和
款项让渡七部分组成,共49条。该惯例仅为国际商会推荐给
国际银行界采用的业务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不采用的银行也不受其约束。但它已被许多
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所采用,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尚未
正式承认该惯例,但在具体业务中亦参照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中的问题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国际商会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
随着国际贸易变化
国际商会分别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进行了多次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广泛采用,已成为
信用证业务的
国际惯例。但其本身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现行的是2007年版本,从2007年7月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开始执行,简称为《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使用十余年后,从2007年7月起,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所代替,简称为《UCP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