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当差,一体纳粮”或称“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是清朝
雍正帝时期施行的一项政策,此政策是指官员地主也必须缴纳赋税。即废除官员、地主
免税的特权。
背景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
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
官户”、“
儒户”、“宦户”,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断变化,所谓“绅监衿吏户名,朝改暮迁”,意思就是
秀才称为“儒户”,
监生称作“宦户”。这些
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
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雍正帝说“荡检逾闲不顾名节”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绅衿的不法是:和地方上官吏勾结,包揽词讼,分享政府的司法权。横行闾里,欺压小民,致使平民惧怕他们有时比官吏还厉害。包揽钱粮,即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小民征收钱粮,与胥吏勾结,加以侵吞。本身抗欠应该交纳的税赋。将宗族、姻亲田产挂在名下,使他们也免除杂役负担,而自身从中渔利。绅衿的不法行为,同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发生了冲突,他们抢夺一部分行政权力,腐蚀官僚队伍,是造成吏治败坏的一个重要因素。君主要保持它的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这是一种社会矛盾。
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身上,在赋役问题上造成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平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君主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雍正帝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倘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严禁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孙族户滥冒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为适应这项方针,雍正帝政府施行了一些具体政策。
经过
公布政策
雍正元年(1723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引起
生监的不满,恰好他同县学教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倬生以此为由,煽动生员控告张可标,实际上是反对张的执行士民一体当差政策。这时内阁学士班第到巩县祭
宋陵,获知此事,作了报告,雍正帝令豫抚
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情事,同时将闹事的衿监重绳以法。惩治他们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士民一体当差政策也是重要原因。雍正二年(1724年),河南封丘令
唐绥祖因黄河堤防须用民工,定出“每田百亩出夫一,计工受值”的办法,使有田人出夫,绅衿也不例外,这正是“绅衿里民一例当差”精神在河工上的体现。唐绥祖的上司田文镜肯定他的做法,进一步规定:在大堤一二百里内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户多少,认夫几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随传随到。雍正四年(1726年),他把这项办法正式报告雍正帝。
雍正四年(1726年),贡生张鹏生将民人郑廷桂等应纳钱粮包揽入己的案子发生了,刑部议将张鹏生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雍正帝拿他作典型,加重处理,除枷责之外,还发遣黑龙江,同时命令大臣重议生监包揽钱粮的治罪法。次年,批准朝臣的建议: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揽拖欠至80两的,以赃、以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员,罚俸一年。这一年,保定举人苏庭奏请缓征钱粮,雍正帝说直隶绅衿包揽严重,苏庭必定是这里头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调查他日常行为。还是这一年,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命严行查处。
对绅衿本身的纳粮,雍正帝也加强管理。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凡系绅衿钱粮,在税收印簿和串票内注明绅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销时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列,另册详报,照绅衿抗粮例治罪,若州县隐匿不报,照徇庇例议处。八年(1730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要把文武生员应纳的钱粮造册,送学官钤印颁发,每完若干,照数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帝还规定,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讼的事情,完纳赋粮以后,方准应试,多方面促使绅衿交纳税课。
对拖欠粮赋的绅衿,雍正帝严惩不贷。雍正五年(1727年),甘肃阶州绅衿抗粮,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的罪名,题请将其革职。雍正帝不答应,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指示将抗粮不法人犯严加审讯,同时责备钟保“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这件事情。湖广地区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官员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雍正九年(1731年),该县士民约会抗粮,总督迈柱和地方官捉拿首犯,雍正帝指示:“此等刁恶风习,自当一一执法惩究,尤贵平日不时访察化导于早也。”山东绅衿拖欠钱粮成风,有“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进士、举人、秀才、监生因欠粮应褫革的有1497人,本应加罪,大学士张廷玉以当地荒歉,奏准宽限三年完清。官员催征绅衿逋赋不力的,雍正帝以因徇庇护严加治罪,雍正十二年(1734年),为此把甘肃顺庆知府潘祥等人革职。
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在山东巡抚
陈世倌的奏折上批示:“凡地方上顽劣绅衿贡监之流,宜严加约束,毋邀虚誉而事姑息,以滋长刁风。”同年,浙江发生了官员袒护缙绅事件。陈世倌的兄弟
陈世侃的家人,在原籍浙江海宁县赊欠肉铺银两,与商人斗殴,浙抚黄淑琳审问,让陈世侃坐在后堂观看,杖毙肉铺商人,引起商人罢市。雍正帝将黄淑琳罢职,命杭州将军安泰和布政使佟吉图审理,安泰等奏称打死人命是实,罢市是虚,雍正帝认为他们仍有徇隐,命再审查。当时陈世倌折奏,声称吓得“精神恍惚”,方寸已乱,其母八十高龄,也是“寝食俱废”,“风烛难保”,请求皇帝怜悯,放宽审讯。雍正帝毫不为动,责备陈世倌“因私而废公,器量何其褊小”。足见雍正帝不容官官相护和官绅勾结的态度。约在四五年间,詹事府詹事陈万策回福建省亲,见当地饥荒,便命地方官将仓储平粜给县民。雍正帝知道后,以
陈万策欲市恩乡里,令督抚查其家产,换谷散给贫民,并把他降为翰林院检讨。雍正五年(1727年),河南乡绅和景惠“捏造匿名揭帖”,田文镜奏其诬告,雍正帝就把和景惠处了绞刑。河南监生郑当时诬告佃农高琰,“明火执杖,烧抢其家”,田文镜革其监生,张贴告示,“使通省之绅衿皆以郑当时为戒,不敢依恃护符,违禁诬告”。对于劣绅武断乡曲,田文镜在雍正帝支持下,绝不留情。项城人进士王辙强夺人牲口,指令伊伯武生王允彝侵占王天寿地亩,伊族武生王甸极骗占生员于嗣哲地亩。他们因有功名,田文镜不能骤行审理,便移咨河南学政,把王允彝、王甸极武生革退,同时特疏参奏王辙。雍正帝革去王辙进士功名,对他进行严格审查。浙江富阳县绅士杨六先,私收公粮,占人妻女,与历任知县交好,每年馈送数千两银子,署县令张坦熊到任,拘捕杨六先,提审那天,县民雇船来县城观看的千余人。
雍正帝为防止劣绅干政,不许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员,应该是有政绩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怀念他,或为他鸣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帝看到这中间有官员买嘱保留的,有劣绅为讨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种刁风恶习,严行禁止。
制定主佃关系法令。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雍正帝在处理主佃关系问题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二年(1724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雍正帝说佃户必不敢先动手殴打生员,陈为翰一定是劣衿,因令巡抚李绂严审清楚。他认为读书人打死人,与其身份不合,不应该照常人案例论处,命刑部与九卿重议生员“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雍正五年(1727年),田文镜上疏,请将凌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雍正帝说他只考虑了绅衿欺压佃农一面,没有顾及佃户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详议,于是定出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
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行改定,律文是: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地方官容隐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徇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徇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徇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又具体规定,秀才、监生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还处以杖八十的刑法。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雍正帝定律例,将衿监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示了严厉禁止绅衿欺压佃户的态度,它还表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地主是平等的,起码在这里是如此。清代法律专家薛允升论到此事,有所不解,也有所不满,他说“佃户究与平民不同,擅责即拟满杖,似嫌太重”。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关于主佃关系法令的制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镇压罢考
雍正帝压抑不法绅衿方针的执行,引起他们的不满,巩县生员反对张可标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是他们的最初反应,而
封丘生员罢考则是一起较大的事件。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封丘
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拦截知县
唐绥祖,不许他实行按田出夫的办法,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如何将我等与民一例完粮,一例当差”,强烈要求维护他们的特权。不久,河南学政
张廷璐按考到开封府,封丘
生童罢考,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以示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抗议。事情发生后,
田文镜、
石文焯迅速报告,雍正帝认为地方上出了这样的事情,应该“整饬一番,申明国宪”,把为首的拿禁开封,惩办一二人,以儆其余,为此特派吏部侍郎
沈近思、刑部侍郎
阿尔松阿赴豫审理,最后把为首的王逊、范瑚等斩决,王前等绞监候。在审理过程中,科甲出身的学政张廷璐、开归道
陈时夏、钦差沈近思沽名钓誉,有意徇瞻。田文镜不讲情面,所以生童说“宗师甚宽”,“陈守道是好人”,田文镜则是无人不怨,无人不恨。尤其是陈时夏承审时不坐堂,与诸生座谈,称他们为“年兄”,央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对此非常不满,说这是大笑话,“儒生辈惯作如是愚呆举动,将此以博虚誉,足见襟怀狭隘”。他支持田文镜,把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在处理封丘罢考事件中,清朝政府内部有不同意见,雍正帝和田文镜采取坚决打击不法生监的方针。以后坚持了这一政策。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说各省常有生童与地方官龃龉,因而罢考,以挟制长官。他命令,以后凡有邀约罢考的,就永远停止他们的考试资格,如果全县罢试,也照样办理,决不姑容。
雍正帝还采取加强对监生管理的措施。捐纳贡监不法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
监生革退由礼部批准的规则,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田文镜想改变旧规,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三年(1725年)的年终,径将应革的监生咨照学政执行,而后报礼部备案,但礼部驳回,仍令遵行旧例,田文镜因而上疏,请求把捐纳贡监交由学政,与生员一并约束,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衿监凡涉及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生监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结果
雍正帝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
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敌,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不能故意压抑他们。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过愆的,则劝诫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的,就应当以法惩处。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侵犯政府权力,过分危害平民,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评价
雍正帝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保护了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维护了清朝的有效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