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sarva-dharma,巴利语sabba-dhamma。乃泛指一切有为法(梵sam!skr!ta -dharma )、无为法(梵asam!skr!ta -dhrama )及不可说法。又作一切诸法、一切万法。即包含一切事物、物质、精神,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
摄大乘论 卷三十一、
大智度论 卷二)
⑴五蕴︰指色、受、想、行、识蕴。蕴,旧译为阴,那取内不扬之义,即积聚之意。色,指有形相、有质碍的物质。受,指苦乐等感受作用,由接触客体而起的情绪反应。想,指对客体对象所呈形相的收摄。行,指在受、想之 [P20-a] 后所引发施动作的意念作用。识,指对对象的认识与判断作用。
(二)指部派佛教所说的色法、心法、心所法、
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等。就此
说一切有部说有五位七十五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
(三)大乘唯识家则将一切法开为
色法十一、心王八、心所法五十一、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无为法六,共计一百种,称为‘百法’。[P2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