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二公”是
中共中央在
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导下,于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进行到高潮时,开展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两个特点的简称。具体是指:第一,人民公社规模大;第二,人民公社公有化程度高。
基本概念
一大二公是毛泽东对农村人民公社特点之一的概括,指人民公社的规模大,社会主义公有化的程度高。农村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它比原来高级农业社的耕地和农户扩大许多倍。同时,当时人民公社是以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公社为核算单位,而公社又带有国家政权的性质,因而,公社一级的所有制被认为带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当时认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既是它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认为公社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公越好,这是极“左”思潮的表现。其实,这种“一大二公”不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提出
1958年春,在农业高级合作化遗留的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大多数高级社立足未稳之际,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促使各地迅速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同时,在“大跃进”运动中“一大二公”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建立人民公社的构想。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的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多次发言,广泛地谈到有关人民公社问题,系统地表述了“一大二公”的指导思想。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叫大公社。地大物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农林牧副渔,农业合作社原来就有的,工农商学兵,是人民公社才有的。这些就是大。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可以办到。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可以逐步取消。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全体劳动妇女都可以解放。实行工资制度,搞农业工厂,每个男人、每个女人、每个老年、每个青年都有工资,发给每一个人,和以前分配给家长不同,直接领取工资,青年、妇女非常欢迎,破除了家长制度,破除了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还有一个公的特点,是劳动效率比合作社可以提高。
毛泽东这段话,既是对已经建成的人民公社的总结,也是对即将全面推行的人民公社的要求。我国的人民公社正是按照这个构想建立起来的。
具体解释
“一大二公”之“大”
所谓“大”,就是规模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要求:“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决议》同时提出:“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现在就应该对人民公社的分布,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作合理的布局。”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实际上是提倡办大社的,可以一乡一社,也可以一县一社。因此,最初的人民公社由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原来的高级社合并而成,比原来的农业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被认为是全国第一个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幢蚜山卫星人民公社,1958年4月20日由馇蚜山附近27个高级社合并而成,共有6566户,30113人。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时,除西藏外的27个省市区共建公社23384个,平均每社4797户。其中河南、吉林等13个省,成立了94个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河南的遂平县、修武县,河北的徐水县等,都是一县一社。至10月底,全国公社数增至26576个。这样,两年前成立的70多万个高级社就被这两万多个公社所代替。这时的人民公社平均比原高级社在规模上约大28倍。平均每个公社约有2万人。规模最大的是广东、上海和北京郊区,平均在一万户以上。其次是河北、辽宁、安徽、浙江、福建、河南,平均七八千户:湖南、广西平均五六千户。其余省区,除贵州、新疆在两千户以下外,都在两千户以上,或者三四千户。
““一大二公”之“公”
所谓“公”,就是公社公有化程度的提高。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制,把所属各农业社和社员的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征集为公社所有,比高级社的公有化程度高出许多。一是公社所有制的性质比高级社的层次高。高级社是纯粹的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则不同,《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虽然承认“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但同时认定:“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
二是公社拥有的资产比高级社多。原属高级社的生产资料都归公社所有,许多过去不属于高级社的企事业也由公社统辖,像商业、信用、邮电等;另外,公社还用“平调”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创办了一批直属公社的企事业。由此,人民公社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实力与高级社相比已是不可同日而语了。
三是公社允许社员拥有的私有财产要比高级社少得多。比如高级社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分配给每个社员一块“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的土地;“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等。人民公社则不同,《人民日报》社论《从‘卫星’公社的简章谈如何办公社》要求:社员“全部自留地、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逐步转为全社公有”,“私人暂时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也将逐步转为公有”。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均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如中共河北省委在《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中规定,在小社并大社建立人民公社时,对各种生产资料的处理,应“按照总路线的精神,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将各小社的一切公共财产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本着共产主义精神,一般多者不退、少者不补”。“社员自留地,凡是成立了公共食堂的小社,多数的已经变成社、队集体经营。那些仍由社员耕种的自留地,应经过群众酝酿讨论,在群众同意的条件下,收回公社集体经营”。
据报道,河北省定县韩家洼在成立公社以前,原来的韩家注农业社有少数社员只顾用心经营自留地上的草莓,每年麦收季节,他们挎上一篮草莓上北京、石家庄卖。而社里的麦子却烂在地里没人收割。也有一些社员一心喂自己的肥猪,山药地里长满了草也不管。更多的社员自觉服从社里的纪律和利益白天黑夜忙着出工,自留地里的菜都枯黄了也顾不上管。对于那些贪恋自留地不好好生产的人,许多社员都很气愤。有的社员说:“这些自留地留着就是祸根。生产上七长八短,使不齐劲尽是这闹的。趁早把它打发掉,什么也好办。”尤其是“大跃进以来,不少社员要求把自留地菜园归公。公社一成立,全社6.9万多社员的所有自留地都归公社所有,不少社员也把肥猪折价归社饲养。
四是公社在分配、流通、生产管理等领域中,推行了一系列高级社难以企及的制度与措施。比如在生产管理领域实行“生活集体化,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在分配领域实行供给制或半供给制。河南有一部分社已经实行供给制,有的实行粮食供给制,有的实行伙食供给制,还有的正在试行生活基本需要供给制,确定供给标准,实行“七包”、“十包”。所谓七包是对人民公社全体人员的吃饭、穿衣、居住、生育、教育、看病、婚丧等生活需要部分,均由公社供给。所谓十包是包吃、包穿、包生养、包死葬、包结婚费用、包教、包住、包烤火费、包理发、包看戏看电影等。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包”的内容达16个方面,连洗澡、缝纫、用电等都包了进去。除供给生活基本需要外,还按劳动情况发一部分津贴。
政社合一
所谓政社合一,就是将乡镇基层政权和生产管理组织合为一体。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是乡社分设的体制,乡是农村基层政权,高级社只是一个生产管理组织,一般是一个乡领导几个甚至数十个高级社。人民公社则不然,它已经不仅仅是经营项目比较单纯的农业生产的组织,而是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全面结合的,应有尽有的社会基层组织单位。《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规定“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按照乡社合一的原则,公社的社务委员会一般再设若干部,如山东省《中共章丘县委关于办人民公社的初步方案》规定“实行乡社合一一套机构一套人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业交通、水利、财政、畜牧饲养、文教、内务、劳动福利、粮食、供销、信用、林业共12个部,另设办公室和计划、科学研究两个委员会。这个县的公社不仅完全替代了原乡政府,而且其兼管职能和范围比过去的乡政府还有所扩大。例如,过去隶属于上级业务部门、独立于乡政府的农村供销社、信用社等现已归公社直接领导:在公社工业交通部管理下的公路及邮电部门也属于这种情况。公社劳动福利部管理的公共食堂、幸福院、托儿所等等,都是过去所没有的新鲜事物。这样,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既是全公社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又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一个基层组织单位。
纠正一大二公
针对人民公社宣传“一大二公”造成的“左”倾错误,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7月,党中央多次派中央领导和部门下农村调查,毛泽东也多次视察过不少地方和人民公社,召开过多次会议,对已经发现的错误,努力纠正着。如:(1) 针对当时人民公社运动中,因“一大二公”的宣传引起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概念的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面所有制观念的混淆,以及急于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急躁思潮和不少地方的揠苗助长的违反科学规律的操作,中央明确规定: 现阶段仍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共产主义,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这些方面,在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党中央在纠正人民公社运动中“左”倾错误的成果。
(2)针对以陈伯达为代表的主张废除商品生产,价值法则和按劳分配的错误观点,会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生产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中国商品生产不是要消灭,而是要大大发展。同时,还指出社会主义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能用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代替按劳分配;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和按劳分配对社会主义建设不利,因而是不正确的。
(3) 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共产风”,会议指出,这种“共产风”是违反经济法则的,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是无偿剥夺农民,是违背了社与社,队与队,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必须遵守的等价交换的原则。第二次郑州会议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这些规定,对于当时初步解决人民公社内部的“共产风”等,起了很积极的作用。
自1958年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毛泽东根据他当时认识到的问题,带头降温、刹风,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1959年下半年到1960年间的“五风”进一步泛滥。迫于严重的困难,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八届九中全会,开始实行五年经济调整,实际停止了“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也随之告一段落。此后,“人民公社”名称犹存,实际则已大致退回到高级社时期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