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为多配偶制的婚姻形式之一,通常是指一名男性同时有两名及以上的女性为配偶、而几个女性在同一时间内只有一名男性为配偶的婚姻家庭形式。一夫多妻制可细分为平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多妻多妾制等多种形式。目前,一夫一妻制为大多数现代国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法律承认的一夫多妻制和法律之外的事实性一夫多妻制还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
社会背景
历史与由来
绝大多数哺乳动物为“一夫多妻”制。在人类文明早期,一夫多妻制也在父系社会/男权社会中广泛存在。关于一夫多妻制的形成原因与假说较多,较为常见的原因如下:
私有财产与男权社会:在父权制的社会结构下,由于私有制的发展与男权的伸张,统治者(如奴隶主、帝王)的妻妾数目庞大,女性从母系氏族时期的统治地位沦落为被奴役地位。
部落战争与女奴增加:具体表现为战争中战败方的女性成为战胜方男性的妻妾。
转房制与娣媵(yìng)制的影响:转房制规定,丈夫早逝,其妻不能外嫁而只能转嫁给逝者的胞兄弟、堂兄弟乃至逝者的父、叔、伯,如此,原本只有一妻者成为拥有多妻者。娣媵制指一女性出嫁,其姊妹皆跟随嫁给同一男子的制度,春秋时期娣媵制风行,也助长了多妻现象。
在男权社会中,女性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与财产。若女性彻底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财产,而男性之间的贫富差距比较大,则经济社会地位高的男性就可能有多妻,经济社会低的男性可能有一妻或单身,从而表现为多名女性与一名经济社会地位较高或财富较多的男性结为配偶的可能性增加;并且,一夫多妻制下的女性生育孩子的平均数目比一夫一妻制下的妇女相对少。
演变因素
尽管对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的起源时间颇有争议,即许多国家或地区一夫多妻制早于一夫一妻制,也有部分国家或地区一夫一妻制早于一夫多妻制,还有部分国家或地区两种制度在同一时期内的不同文明中并存。
但我们考虑到一夫一妻制作为广泛存在的现代婚姻制度,相较于一夫多妻制而言,整体上代表了社会进步与文明进程,并暗含了更多对于性与生殖健康保护的诉求。因此,在撰写此词条时,此部分描述为“一夫多妻制向一夫一妻制演变”。其可能的影响因素如下:
基督教文明等文明形式的传播:一夫多妻制广泛存在于人类早期文明的父权社会中,随着以一夫一妻制为合法婚姻家庭形式的基督教文明或其他文明的广泛传播,一夫一妻制逐渐取代各地传统文化中的一夫多妻制。诸如,中世纪以来,欧洲各地在基督教文明影响下开始奉行一夫一妻制度,但是并不严格禁止男性与合法配偶之外的女性有情人关系甚至生育后代。
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与性别平等意识的推进。
现代文明的发展与立法的进步。
制度演变与法律现状
中国古代的“
娣媵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多妻多妾制”都属于广义上的一夫多妻制范畴。
娣媵制是中国先秦时代贵族婚姻中特有的制度,此后不再广泛实施,但在先秦和汉代古籍中有大量记载。如《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意思是一国诸侯取另一国诸侯之女为妻,另外两国各送一女子随嫁,称为“媵”;此三女又各自带着侄、姊从嫁,为妾;由此形成“一聘九女”的局面,其中女性的地位次序为妻、媵、妾。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古代很常见的婚姻家庭形式,其根源在于父系氏族社会以来形成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社会,与男尊女卑的文化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的礼制和律令都赋予了男性拥有众多配偶的依据,如《礼记·曲礼下》中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而根据儒家强调等差次序的礼法观,配偶多少与男子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明会典》记载其时刑部律例,许“亲王媵妾十人”直至“庶人年过四十,无子者许娶一妾”。据《清稗类钞》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夥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与共之,及生子,不专属于一,近富贵国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粤中尤甚。”
在该制度下,为了避免继承秩序的混乱,“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的重要原则(但事实上“平妻制”的现象也存在)。妻与妾之分,据《礼记·内则》:“聘者为妻,奔者为妾。”妻必须备婚礼,明媒正娶,纳妾可以不拘礼数,多为女奴或贫民之女。
一夫多妻多妾制:在满族以前进入中原建立过政权的北方少数民族都存在过一夫多妻制,诸如金朝的女真人有“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的习俗,将多妻制合法化。北方少数民族的一夫多妻制与汉族宗法制社会等级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判然有别,尽管诸位妻子之间存在正次或长次之分,但无礼制、法制上泾渭分明的严格区分,而且其所生子嗣也不存在嫡庶之别。其多妻制主要有三个来源,分别为收继婚制,姐妹婚,以及通过抢掠、买卖方式得到的奴婢为主人生育子女后升格为妻。值得注意的是,满洲贵族家庭从崇德年间开始向一夫一妻多妾的汉族宗法制家庭转化,包括嫡妻地位的确立、侧室下降为妾等方面,到乾隆时期告终,只有爵位高的宗室家庭还保留侧福晋的名分,但该名分已名存实亡。
民国时期,随着西学东渐、性别平等思想兴起、民智渐开,开明的知识分子和女性团体受自由民主、性别平等等思想的影响,抨击中国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呼吁予以废除、并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在此背景下,立法实践亦有重大进步。但立法的超前性和实施的滞后性并存,由于历史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诸多复杂原因,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军阀官僚、名人要员、殷实平民等群体的纳妾之风依然盛行。
北洋政府初期,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依然依据《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并没有回避纳妾问题;后期经两次修订成文《民国民律草案》,其法律条文中虽未出现妾的字样,却仍有“嫡子”、“庶子”的法律规定,无疑默认了妾制存在的合法性、默许了妾的继续存在。就夫妾关系而言,与传统社会将夫妾关系定义为主奴关系不同,北洋政府大理院和南京政府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表述为一种“契约关系”,同时承认了妾的家属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承认妾享有私产所有权、有限的遗产管理权以及遗嘱继承权等经济权利。在妾妻关系中,正妻对妾的权威性仍受保护(比如正妻对妾有监督权)。在亲权方面,妾对己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和代理之权仍位于家长、嫡母之后。此外,妾对家长承担保持忠贞的义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193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亲属编》,实施男女地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该法律中不再就“妾”的法律身份做出规定,对于妾的问题声称“法律上不承认其存在”,但为了保障实存的妾的生活条件,最高法院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妾的家属地位。该法律虽然从法理上否定了妾对于妻的仆从地位,但相关法律与判决却赋予妻和妾不同的权利与义务。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到妻子认可的纳妾行为被视为通奸。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一夫多妻制失去合法性,并且在境外合法的多妻婚姻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禁止重婚”也被写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
此外,在中国香港,1971年7月8日通过《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大清律令被正式取消,“纳妾制”改为不合法;是年10月7日起,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实施。在中国台湾,日据时期日本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对于台湾人纳妾多不干涉。
日本平安时代婚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走婚制和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尤其体现在贵族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有研究认为,妻子中分正妻与妾,正妻的地位最高,可以居住在男方家中,并管理家中事务。如《源氏物语》中 ,源氏公子12岁元服之后即与大臣之女葵上结婚。然而,源氏经常被皇上召见,以宫中淑景舍为住处,间隔五六日方来左大臣家小住两三日。由于与正妻葵上相处的并不融洽,便四处探访佳人。还有研究认为,在该时期的一夫多妻制度中,妻妾身份可相互转化。
明治维新后,日本积极学习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先进文化,在此背景下,性别平等意识逐渐兴起。诸如有三次西行经历的福泽谕吉(1835-1901)认为,西方社会基于一夫一妻制而建立的婚姻家庭形式可谓其文明社会的特有景观,此外,他还针对女性发展问题提出自己的女性论,包括提倡男女平等、反对纳妾、主张推动女性文学发展、鼓励女性社交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的女权观在继承福泽谕吉女性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内容更加全面与成熟。
欧洲、美国的现代文明国家中都以一夫一妻制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形式。古代欧洲(包括古希腊、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制为主流,但一夫多妻的现象仍广泛存在。诸如,据《列王纪上》记载,“所罗门有妃七百,还有嫔三百”,可谓妻妾成群;再如,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有十七个孩子,这些孩子分别由他的王后和情妇所生。
在美国,法律明文禁止一夫多妻制,但一夫多妻的现象在摩门教等亚文化中仍然存在。摩门教是美国的第五大宗教,在美国西部九个州中形成了所谓的“摩门文化区”,摩门教徒坚信,上帝鼓励信守《神圣摩门盟约》的正直男子娶一位以上妻子,并且将一夫多妻制视为“原则”“天上的婚姻”或“新的永久盟约”。
美国联邦政府曾多次对此一夫多妻制进行限制,但其成效并不理想。例如,1862-1890年间,政府通过反对一夫多妻制的立法对摩门教展开一场司法战役,新任“末世圣徒”教会在1890年发布《宣言》,要求信徒结束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实践,但随后的14年过渡期内,“末世圣徒”中一些领袖仍阳奉阴违,暗中批准一夫多妻制,对一夫多妻制在现实中的延续推波助澜。再如,1953年,亚利桑那州执法当局对奉行一夫多妻制的社区采取突袭行动,但被指责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和自由,并被媒体大量报道;此后执法当局不敢“轻举妄动”,现实中纵容了一夫多妻制的蔓延。
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一夫多妻制是不道德的,但有人认为如果成年人自愿生活在一夫多妻制环境下且不伤害他人,政府就没有理由把这种行为视为违法。而反对一夫多妻制的观点认为,该制度存在一些事实上的危害,尤其对社群内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具体而言,在一夫多妻制的父权结构下,由于男子人数过剩,一些未成年男孩被赶出社区,成为“失落的男孩”;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女性可能被强迫与年长的已婚男性结婚。总之,一夫多妻制和性别平等无法共存,一夫多妻所固化的社会阶层也与民主的理念相违背。
目前,一夫多妻制在非洲部分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如摩洛哥、南非、喀麦隆等)。非洲一些国家存在多套婚姻法并行的现象,传统的婚姻法是习惯法,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伊斯兰法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迎娶四位妻子且理论上平等对待);制定法婚姻、基督教婚姻、天主教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度。如今随着文明发展与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女性向非洲传统婚姻法提出挑战。
目前,在部分伊斯兰教国家与穆斯林为主的地区(如伊朗、伊拉克等),属于“平妻制”的一夫多妻制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有观点认为,一夫多妻制在伊斯兰教产生之间的阿拉伯半岛已经存在,而《古兰经》中允许穆斯林迎娶四位妻子、并对之平等相待是对此前无限制一夫多妻制习俗的一种修正,在此基础上,伊斯兰婚姻向一妻制演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相关研究
有关一夫多妻制的研究常见于文化人类学、社会学、人口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
理念和看法
一夫多妻的制度与现象曾在人类各文明的历史中长久存在,当今仍实存于部分国家与地区;与其相反的一夫一妻制,则是当今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合法的婚姻制度与婚姻家庭形式。
一夫多妻制是父系社会/男权社会下性别不平等、资源不对等的产物,而且一夫多妻制下的多性伴侣关系会相应增加性传播疾病感染的风险。
常见问题
1. 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是不是“一夫多妻制度”呢?
不是。因为性交易不属于婚姻家庭形式,性交易中所涉行为人不具有婚姻中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此外,性交易在我国目前并不合法。
2. 一夫多妻制与性传播疾病感染?
从人口健康学的学科视角而言,相比于一夫一妻制等单一性伴侣形式,一夫多妻制等多性伴侣关系会提高性传播疾病感染的风险。
3. 一夫多妻制与现代开放式关系(open relationship)之间的区别?
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正式制度、一种多偶制的婚姻家庭形式。而开放式关系是成年行为主体之间自愿的契约关系与亲密关系。
一夫多妻制是传统社会父权制下性别不平等的产物;而开放式关系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人际关系,是挑战单偶关系限制的一种尝试。里想的开放式关系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开放、透明等基本原则。萨特与波伏娃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开放式关系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