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我国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海关关于关税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复议;对上一级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多级复议主要适用于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多数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
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省也采用两级复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