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收协定是“特定税收协定” 的对称。指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协定。早期的一般税收协定最普遍的是有关协调缔约国之间边界地区居民税收制度的协定。一般税收协定通常是包括缔约国之间所有有关各种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际税收问题在内的协定。 有的在一般税收协定之外,还附加签订特殊的工作协定或议定书。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已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都属一般税收协定。
一般
税收协定不以解决特定业务或
项目的
税收问题为缔约目标,其范围是以适用于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有关
税种,以协调解决缔约国之间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重复征税、相互提供
税收优惠以及加强税收事务合作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