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的对称
一般累犯是“特别累犯”的对称。又称“异种累犯”、“普通累犯”。前罪与后罪不论罪质是否相同均可以构成的累犯。关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前后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有少数国家规定,后罪只要是故意犯罪,无论应判处多重的刑罚,均构成累犯。(3)前后两罪之间有一定的期限。 但是期限的长短,各国具体规定不同。
内容解读
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从重原因
(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
累犯已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短期内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只有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效果。
(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
A、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和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
B、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
C、累犯的行为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坏。
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成立条件
(1)犯罪人须是成年,18周岁以上;
(2)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若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法院对前罪宣告判处的是有期徒刑;
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根据后罪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仍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5年后再犯的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被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满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也不能成立累犯。
法律条文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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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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