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缓刑
刑法学术语
一般缓刑,是相对于战时缓刑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概念
缓刑,各国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我国刑罚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两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所谓战时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449条规定,是指在战时,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共同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宣告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0 01:08
目录
概述
一般缓刑的概念
共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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