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颖科技奖是 1989 年经省政府批准并以著名科学家丁颖院士名义设立的科技奖项。
简介
丁颖科技奖旨在继承和发扬我国著名科学家丁颖献身科学的精神和优良品质,激励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促进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成长成才。
评选范围
在广东省(含中央驻粤单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评选标准
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授奖名额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0 名,其中 40 岁以下者不少于 5 名。
推荐
本奖由广东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分别负责本学科、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奖励
由广东省科协对获奖者进行一次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著名科学家丁颖献身科学的精神和优良品质,激励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促进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成长,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有关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特设立“广东省丁颖科技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我省(含中央驻粤单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0 名,其中 40 岁以下者不少于 5 名。
第五条 推荐。本奖由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分别负责本学科、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设立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科协常委会授权评委会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审批评审结果。评委会设主任 1 人,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 3 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科协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 5 至 7 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评审工作,确定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指导初评,进行复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由评委会成员兼任,委员若干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联络部。
第七条 评选与审批。学科组、专委会分别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复评,按一定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广东省丁颖科技奖候选人初选名单。候选人名单经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审定并公示后,确定为获奖者。
第八条 奖励。由省科协对获奖者进行一次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监督。评委会设立评审监督组,组长由省科协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 3 至 5 人组成。
第十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与评选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自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评选办法由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旨在倡导科技工作者高尚的科学精神、科学道德,表彰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促进我省中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
三、广东省丁颖科技奖下设 7 个学科组:数理组、化学与化工组、工程技术组、生命科学组、医药卫生组、农林组、综合组。
四、《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选办法》第三条评选标准所称的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是指在科研、设计、工程和生产中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前五名完成者;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获两项以上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一完成者,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获得相当于上述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五、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选办法》的有关评选范围、评选标准等规定,推荐人选。在同等条件下,各推荐单位要注意推荐在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领域工作、年龄在 40 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基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女性和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
六、评审机构
(一)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结果。评委会设主任1 人,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 3 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科协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 5 至 7 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评审工作,确定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指导初评,进行复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由评委会成员兼任,委员若干人。
(三)学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本组候选人初评。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由专委会委员兼任。根据候选人的专业分布情况,在省科协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若干名专家担任评审组成员。
七、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复评、审批、公示等四项程序
(一)初评。各评审组组织召开初评会议。
1.各评审组专家审阅候选人材料,提出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2.在评审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本学科组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3.对候选人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提交专委会复评的名单。
(二)复评。专委会组织召开复评会议。
1.各评审组组长介绍本组评审情况及推荐候选人情况。
2.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专委会对各学科组推荐复评的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不超过30 名候选人。
(三)审批。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委会的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的汇报,审定 20 名获奖者。
(四)公示。在有关媒体上对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奖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候选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委会。如果异议属实,撤销该候选人称号。
八、为保证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客观公正,评委会设立评审监督组。评审监督组负责监督检查评审中的各项工作,并对公示中提出异议的候选人进行调查和答复。
九、报送候选人推荐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报告一份
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程序、基层上报人数、评审情况等。
(二)被推荐人材料:
1.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推荐表,纸质材料一式 3 份(均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2.广东省丁颖科技奖候选人简表(粘贴相片),由被推荐人本人填写,纸质材料一式 3 份。
3.广东省丁颖科技奖专家推荐意见表:被推荐人须经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三位专家中除一位为本单位专家外,另外两位应是与被推荐人不同单位的同行专家。专家推荐意见表需交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4.代表性成果(不超过 3 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 3 份,著作附样书 1 部。科技成果应以评奖前两年内、在国内做出的为主,被推荐人均应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并附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书及获奖排名名次等材料,获奖证书与申报的成果应一致。论文应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刊期、被引用情况等。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要有实事求是的证明材料,具体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应加盖有关单位财务章。
5.被推荐人先进
事迹材料(1000 字左右)3 份,由推荐单位如实撰写,对政治思想、科学精神和学风方面的内容应有具体事例,须加盖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公章。被推荐人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 3 册,并附有关材料的电子版。
十、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历届获奖名单
第十六届
2021年11月,第十六届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正式揭晓(名单如右图)。
第十四届
广东省科协关于表彰第十四届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奖者的决定。
第十三届
广东省科协关于表彰第十三届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奖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