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
政治术语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个至上”的提出,是党在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政治信息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保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的主要内容。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和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各项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手中的审判权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行使神圣的审判权,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在“三个至上”思想的指引下,审慎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科学发展,稳步前进。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为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
当前,涉诉信访形势极为严峻,党和人民群众很不满意。要彻底以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为工作突破口来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涉诉信访问题的认识。首先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到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从而把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其次要树立“大信访”的理念,明确以立案庭为职能部门、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密切协作、齐心协力的信访网络,形成人人抓信访、人人管信访、人人愿当信访案件的承办人的良好局面。
二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明确院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书,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各项职责。对重大涉诉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党组成员分案包干,带案下访,切实让来访群众人人受到接待,反映问题件件得到处理或答复的承诺。对确实不能息访息诉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要采取一切措施,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把当事人稳控在当地。对完不成上述任务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有没有深厚感情,接待人民群众有没有真心、善心、真情,是一个立场问题、政治问题、作风问题。在接访中,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必须开门接访,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承办人首先要做好判后答疑,想尽办法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如不能奏效,中层领导和主管院领导要依次做好以上工作。以上工作没做好做实,引起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案件有问题的,首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对于审判并无不当,但因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激化矛盾的,要查清是哪个环节激化矛盾的,是谁的责任追究谁的责任。
四是加强信息沟通,落实属地稳控原则。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加强矛盾的预警、排查等防范措施,建立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抓好信访情况的沟通、反馈和分析机制,联合各种力量化解信访矛盾;严格遵守分级负责、按级管理和属地稳控原则,对职权范围内的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允许相互推诿。并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涉诉信访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及时沟通信访信息。五是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负责,发生重大信访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履行好司法职能
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
一是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是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诉权依法得到有效保障,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确保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得到司法裁判认可,大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社会矛盾,通过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司法和谐目的,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探索建立包括民事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指导人民调解等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司法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解决执行难,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协调配合、风险评估、联动制约、执行威慑的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人大监督、法院主办的执行大格局。
五是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六是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大力弘扬热情服务、文明执法的风尚。继续加强立案和信访接待工作,方便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继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精神实质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内在关系
“三个至上“的内在关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
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意义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深刻揭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也为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相信,作为党的审判机关,我们始终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服务民众、维护民权,把“三个至上”落实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行动中去。只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三个至上”,自觉地践行“三个至上”,我们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一定会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更好地适应党的事业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三个至上”理论提法错误,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不应受到任何质疑和篡改
“三个至上”的提法存在逻辑和事实上的错误,存在致命的缺陷。“三个至上”从文字表面看就有逻辑问题,“至上”怎么能有并列三个?同时其内容是颠覆性的,将我们从学习世界历史、法律之始所建立的基本法律观砸得粉碎,我们学习法律时就被首先告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没有任何东西是能够超越宪法法律或与其所并列的,而“三个至上”却推出了两个并列于宪法法律的东东,对我们从学习历史和法律之初建立的基本法律观实在是一种颠覆,2008年全国法院学习“三个至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解读),让基层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世界各国的确立是各个国家建立现代宪政制度过程中,付出了惨痛代价,经历了无数先人流血牺牲,在不断的实践中所确立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何为根本法?就是如宪法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即便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也应在宪法法律之下,受宪法法律所规范和调整,而不是如“三个至上”所表述,将二者与宪法法律并列,甚至列于宪法法律之前。十八大报告中已对“三个至上”做了实质否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是回归宪法法律应有地位,回归依法治国根本方针的的金玉之言。
认识到“三个至上”的错误,我们应当回归到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上来,不论党的事业还是人民利益都应该置于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调整,绝对不应允许任何人、任何的借口来超越宪法和法律,对错误的理论和提法应当坚决果断的放弃。
“三个至上”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各种质疑,大部分理论人士究其本心,对“三个至上”也并不赞同,贺卫方于2008年8月在博客上发表了《“三个至上”谁至上》一文对其进行批驳,然而由于国人固有的对威权和领导人的敬畏以及屁股决定脑袋的因素,此文一经发布便受到了主流媒体的批判,但这些批判者们却没有真正站在坚持真理的角度进行辩论,而是在当时政治环境下以维护领导人讲话为立足点,领导说的就是正确的,足见国人之劣根性的根深蒂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组织了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深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理论研究),邀请全国部分知名学者参与,对“三个至上”提法进行寻找学术界的支持,参会11名学者的发言表面看都对“三个至上”是赞同的,但细看其发言,却都是绕着圈子将前两个至上向“宪法法律至上”绕,虽实质上对“三个至上”不赞同,囿于当时政治环境,却没有人对“三个至上”正面提出质疑。
真理越辩越明,对贺卫方先生在当时即对“三个至上”观点鲜明地进行批判表示钦佩。十八大报告又一次明确宪法法律的地位,上海《法学》期刊2013年第1期发表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的论文《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第一次在主流专业媒体上,在理论上正面对“三个至上”进行了否定。此文能够公开发表,也是当前政治环境变化(如人民日报三论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人民网)的结果。
以下引用魏永征博客对此文的评论:
魏永征:评上海《法学》刊文批评“三个至上”
2013年魏永征海出版的CSSCI《法学》在首篇地位发表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的论文《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其主题便是批评流传和私议已久的“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这“三个至上”,是指国家政法机关执行职务之时遵循的原则,进而推论到整个治国理政遵循的原则。这个提法一出台,就引起窃窃私议:至上者,最高也。三个至上,究竟哪一个至上呢?都至上,岂不是没有至上了吗?不过,这些非议只是停留在草野议论、网络小帖,也有个别敢言的学者,在公共讲演时对此提出质疑,而从来没有进入过正式发表、出版、传播的媒体。
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正面阐述“三个至上”的理论文章,但是这些文章都不能解决人们的疑惑。如有说:只提宪法法律至上,有背离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的倾向,所以必须再冠以前面两个至上,那么我们的宪法法律难道不是共产党领导制定并体现了人民利益吗?有说,只提法律至上,与西方“法律至上”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是“三个至上”,那么我们国家的宪法法律难道是姓“资”的吗?还有说,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具体的,宪法法律是抽象的,这就更看不懂了:宪法法律每章每条都是具体可见的,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些什么,三言两语说得清楚吗?至于还有解释说,党的事业至上,是对其他事业而言;人民利益至上,是对其他利益而言;宪法法律至上,是对其他规则而言,那更是偷换议题,不值一哂了。
顾功耘的论文打破了反方的沉默。文章鲜明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究竟谁至上?”“唯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纔是我们正确的选择。”
文章写道:“事实上,我们讲宪法法律至上,就已经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置于其中了。”“党的事业,对于一个党员或者党员干部来说是最重要的;人民利益,相对于其它任何组织任何人的利益来说,当然也是最最重要的,但是这两者不能直接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行动依据。宪法法律是可以是可以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如果没有内化为宪法法律规范的话,则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否党的事业、是否人民利益,这里有一个由谁判断和判断根据问题。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那就没有客观标准。宪法法律已经清楚地明确了操作的规则,就应去找寻现存依据,按现存规则操作。”
文章进一步指出问题的实质:“三个至上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为某些人某些组织借口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否定宪法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顾的论文意义还在于打破了一个思维定势。多少年来,我们往往把某个观点命题等同于提出这个观点命题的人,再把这个人等同于他的职位,还把这个职位等同于所代表的组织、机构及其涵盖的权力,这样,只要表示反对这个观点命题,不问这种反对意见有没有道理,仅就这种反对行为,就可以把它的性质推论到可怕的程度。这种奇怪逻辑盛行于四五十多年之前,而今影响犹在。在这种逻辑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所谓“敏感”问题的理论禁区。这也就是“三个至上”出台以来,尽管非议甚多,也不能进入庙堂之上的奥妙所在。
顾的论文本身就表明了这种逻辑的荒谬。这只是一篇发表于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其论述仅仅在于“三个至上”本身,不涉及任何个人。如果一定要说什么政治效果(在我国,法律和政治存在紧密联系,如“政法”一词),那么我们也只是见到作者完全是出于更好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才质疑这个“三个至上”的,正如作者在经过长篇论证后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只会更加有利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只会更加有利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政治立场无可指责。
真理越辩越明。这篇论文当然不是给“三个至上”盖棺论定。如果顾文有理,获得公众认可,“三个至上”就该从此偃旗息鼓,不要再来造成思想和理论的混乱。如果“三个至上”真有道理,论文说错了。那么“三个至上”提出那么久,正方阐述的论文那么多,区区一篇反对文章又算得了什么呢?正方大可针对这篇反对文章进一步阐述自己的主张,纠正那些如前所述不够专业、不合逻辑的说法,挖掘“三个至上”真正深奥的理论精髓,使人们更加理解“三个至上”的正确和必要,争取更多人们的真心拥护,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如其不然,只是把“三个至上”作为一句口号,即使完全正确,也会被空洞化而被用来达到某种不正确的目的。
这个道理,前人J.S.密尔已经说得很透了。
我期待着正方郑重的、有说服力的响应。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我以为应该延伸到限制权力的话语权。权力本身的话语权,由于其社会地位、社会影响以及对媒体的天然接近和联盟甚至管控,就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人。如果权力提出的话语一言九鼎,不许质疑,那就严重限制了民众的话语空间。掌权者也是人,权力不等于真理,也可能说错话,如果权力的话语有错,它的损害将会远远超过普通人的话语,这是已经有大量历史事实所证明的。权力的话语不受质疑的特权应该废除。将权力的话语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允许公众自由批评,既有必要,也完全不难实现。它的条件,只在于权力有追求真理的渴求和听取不同意见的雅量。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8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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