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工作是指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简称。我国90年代的一项着眼于改造,以教育为重点,集执法、管理、教育、改造于一体的整体性的监管改造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分押,主要解决关押制度问题,即在原有的按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初级层次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为主进行分押,为分类矫治、分类教育创造条件,并避免交叉感染;分管,主要解决管理制度问题,把原有分散的管理手段加以系统化,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予以相应的处遇,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具有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以充分发挥管理的约束、矫治、养成、引导、惩戒、激励功能;分教,主要依据“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的教育改造原则,根本改变“大呼隆”、“一锅煮”的教育形式,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分类教育,因人施教,切实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把“三分”工作作为强化监管、深化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部署。在全国各地进行“三分”工作试点的基础上,1991年9月在河北省召开了“全国‘三分’工作经验交流会”,把“三分”工作作为90年代监管改造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作了进一步的更加具体的部署。其基本思路是: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教育。对分押的总体构想是:规划定点,新收分流,先进后出,由杂而纯,逐步定型,力争在本世纪末使全国劳改单位基本实现以犯罪性质为主的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目标。具体实施步骤:从劳改工作的实际出发,少管所、劳改农业单位和从事盐业、矿业等生产的劳改工业单位,采取分押、分管、分教同步实施,一步到位的方法;押犯刑期较长和生产技术密集的工业单位,采取先行分管、分教,在把握新收分流、适时微调的基础上实施分押,逐步到位的方法。我国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工作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坚实的实践依据,它是我国原有的“三分”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是新时期劳改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它同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类监管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在于着眼于改造,把教育作为重点。因而,“三分”工作是提高改造质量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探索和完善中国劳动改造的行刑理论,创造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劳改工作模式,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