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奏
司法名
司法名。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
此制度确立于北魏和隋。
明代,不论立决或秋后决的死刑案件,均实行三复奏。朝审应决案件(即情真一类)及死刑犯人勾决前同样实行三复奏。
清顺治初,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复奏。
雍正二年(1724)定秋审人犯亦照朝审例三复具奏。所谓三复奏,即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这三次复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再进呈复阅一次。经三复奏后,皇帝仍然予勾决,就下旨执行,以此表示对死刑的慎重。但到乾隆十四年(1749)决定朝审仍然三复奏,秋审则减去二复奏,而改为一复奏。嘉庆二十年(1815)朝审亦改为一复奏,即在勾到前五日,由刑科奏复一次,即将原本进呈复阅。如有变更,就归入下次秋审、朝审。如无变更,一俟批发,就将犯人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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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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