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选举制
普鲁士国 1851选举制度的规定
三级选举制是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 (公元1840—1861年在位) 1851年1月31日命令中对选举制度的规定。议会分为两院,上院由国王任命显贵构成,下院由选举产生。这种复杂的程序及公开投票制,保证了容克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在下院中的优势。这种以三级选举制代替平等的选举制的做法,在普鲁士一直存在到1918年。
所有的选民依纳税情况分为三个等级。纳税最多者为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约13.3万人; 纳税较少者为第二等级,约49万余人; 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约265万余人。这三个等级人数虽然相差悬殊,但是各选出人数相等的复选人,再由复选人选出下院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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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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