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保留自留地、自由市场,实行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为克服人民公社平均主义、瞎指挥等弊端,1961年前后在许多地方试行这一制度,使农民生产积极性迅速发挥,严重经济困难迅速被克服,因而得到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人的重视和肯定。但这一做法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被指斥为刮“单干风” ,后来又被诬指为“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政策,实际上就是“三自一包”的继续与提高。
含义
“三自一包”是“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和“
包产到户”的概括总称,是建国后中共中央调整农村政策的产物,1960年至1962年中央进行国民经济调整时,围绕如何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存条件而出现的一种提法。由于中央领导对此做法存在严重争议,所以当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部分地区就某一方面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实验,但未贯彻始终。三自一包,对后来中国政治形势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自一包”包含的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包产到户四个概念,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发展农村自由市场、保留农民自留地、
生产队承包到组,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所以从目标一致性方面,“三自一包”是统一的、一脉相承的联合体。
自由市场兴衰
这里的
自由市场概念,是指新中国成立后
三大改造基本完成,逐步恢复发展的
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是中国传统的、为广大农民熟悉的、热衷的一种商品交换形式,对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满足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改善城市部分农副产品的供应,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却是一波三折。新中国成立前中国一直处于战乱,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国民党政府根本不在意广大农村的需求,城乡交流阻塞,大多数农村集市物资匮乏、价格昂贵、濒临衰落。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国民经济十分落后的局面,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为保证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国家对主要农产品实行
统购统销,农村初级市场上能上市的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减少,物资交流几乎陷于停滞。同时,在农村的
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受到严格限制,农村市场也被限制甚至取缔。因此,农村市场严重萎缩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同时对城市生活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针对这种现状,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建立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放宽对农村市场的管理。于是各地逐渐开始恢复集市贸易,农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
1956年10月国家开放农村自由市场以后,到1957年春,农村
自由市场非常活跃达到顶峰。“1957年9月8日国务院第5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对进一步开放农村市场的集市贸易问题作出了规定。”“某些适合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应当在合作社的统一安排和帮助下,由社员家庭分散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薄一波《若干重大事件与决策的回顾》下册第922页)但是,“这套后来被称为‘小自由’的规定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和1958年
成都会议对邓子恢的批评被取消了。”(同上)1958年北戴河会议以后,“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在全国范围兴起。在
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取消了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这样,集市贸易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有的地方关闭了集市贸易。
第二次郑州会议以后,又陆续恢复。
1959年6月,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按照指示规定,
人民公社社员享有的“小自由”基本达到了1957年高级社社员的水平。
但是,随着1960年春季第二次刮起“共产风”,农民的家庭副业又被禁止。1960年10月,中共中央开始酝酿调整人民公社政策,并着手进行国民经济调整,11月制定了《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这几项“小自由”,肯定了农村集市在活跃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农村自由市场开始全面恢复。直到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了“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家庭副业,可以将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拿到集市上出售。”党中央关于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等方面的政策,用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
但是,随着农村“
四清”运动的开展和升级,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并未得到充分发展。由于中共党内普遍存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加上农村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发展,农村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文革”期间,农村集市贸易日趋衰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农村自由市场开始恢复和发展,1985年中国农村和城市集贸市场完全放开。
农村自由市场的兴衰,它是和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紧密相连的。它的繁荣和衰落,从根本上取决于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生产状况。当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生产状况比较好时,农村
自由市场就比较活跃;反之,就衰落甚至关闭。家庭副业收入对补充
集体经济的不足、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倾思潮泛滥的年代里,从农业集体经济到各级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领导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自留地、家庭副业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甚至视其为农民的自发势力、
资本主义倾向而予以打击和严厉限制。
因此,从基本实现
农业集体化到1978年,农民
家庭副业由于其客观上的重要性始终存在,但由于政策时松时紧,发展步履维艰,基本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只有改革开放才把农村
自由市场真正解放出来,成为我国统一的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为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留地的演变
自留地是
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免交农业税费。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7年6月人大常委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规定:分配给社员的菜地、饲料地合计不超过10%。随着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开展,一切归公,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社员耕种自留地及开展家庭养殖业的活动。但是,1960年春天刮起第二次“共产风”自留地又被收走。政策的反复无常,朝令夕改,引起农民极大的反感和思想的混乱。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总理主持制定的《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几项“小自由”都没有唤起农民的热情。
可见,党的政策一旦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的重要性,否则,不仅引起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甚至丧失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多变性,也是我党应该汲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
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草案)》,规定: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分配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长期归社员使用。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会正式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将之改为:
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
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
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
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国家不征收
农业税,不计统购。
至此,直到文革期间,中央关于自留地没有再作调整。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
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不搞
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各地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分别确定,不要一刀切。
自留地这一历史概念,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的底色,从出现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数十年。从微观讲,反映的是中国农民家庭菜篮子、餐桌上、钱袋子的变化,而宏观上,记录的是共和国走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探索和艰辛。小小的一片自留地在特殊的历史年代,承载了太多的沉重和无奈,但,中国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论述,将之融合在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洪流。
前世今生
包产到户作为一种农业经营方式和
生产组织形式,是在新中国初期经济困难时期,一些地方的农民为了渡过难关,自主和自发的一种农业经营管理行为,后来迅速发展。1960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成为克服农村经济严重困难、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生产管理办法,因被疑触及到
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基础,引起中央高层的争论,最终因毛泽东的反对,被终结。同时成为政治运动的导火索,从中央到地方一批干部为此遭到批判。
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重登中国政治舞台,成为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56年春天,浙江永嘉县像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办起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
高级社体制存在的劳动管理高度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大大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就在永嘉县委面对高级社出现的矛盾感到束手无策的时候,一篇发表在4月29日的《人民日报》署名何成的文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引起了永嘉县委副书记
李云河的注意。
这篇文章第一次突破了“生产组和社员不能包工包产”的禁区,提出了对“组”和“社员”建立包工包产责任制的设想。文章在介绍了四川江津地区包工包产到社员的做法以后,又提出:“只有这样才可以把
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到底;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全社的生产计划的完成更有保证。”这篇登自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给了李云河很大启发,得到温州地委的支持后,在县委指导下,李云河有组织、有领导地在
永嘉县燎原社实行了
包产到户的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概括起来为“包产到队,责任到户,定额到丘,统一经营”。
“包产到队”是指
生产队首先向社里承包
作物产量,为了完成生产队向社的包产计划,每户社员根据自己的劳动条件专管一定的土地和一定数量的产量责任。为了实现产量责任,确定社员在某一丘土地上要做多少个定额劳动日。某一丘土地上的工作定额是保证实现产量任务所必须要干的工作定额,专管的人要保证定额质量,别人在某丘土地上干活,专管人要保证监督质量。专管人认为符合质量,就将这丘土地上的定额工分以工票发给干活人,如不符合,专管人有权叫干活人返工,待符合规格后发给工票。
因此就构成“统一经营,个人专管”的管理方式。
从实践看,
燎原社实行的“
包产到户”不同于改革开放后
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它不是以户为单位经营,仍然以队为单位统一经营,有很多农活是靠“集体”去完成,而不是靠一户去完成。只有一部分不应该“集体”而适合于个人搞的农活,才由社员自己去安排。“包产到户”实质是“产量责任制”和“劳动
质量责任制”到户,而不是纯粹的“包产到户”。
燎原社的试点效果经过社员讨论总结,主要有“六好”、“五高”、“八多”、“五少”。
“六好”是:责任清楚好,劳动质量好,大家动脑筋好,增产可靠好,干群关系好,记工方便好。“五高”是:农活质量高,粮食产量高,学技术热情高,劳动模范威信高,最后生活一定会提高。“八多”是:增积土肥多,养猪养的多,学技术的人多,千斤田增多,生产能手增多,勤劳的人多,关心生产的人多,和睦团结多。“五少”是:偷工减料的少了,懒人少了,装病的少了,误工浪费的少了,放掉农业出去搞副业的人少了。但是,尽管好处多多,
包产到户的做法却引起了很大争议。
1956年11月,温州地委机关报《浙南大众》发表了题为《不能采取倒退做法》的评论员文章,指责包产到户是一种倒退的做法。面对责难,1957年1月27日,
李云河在《
浙江日报》发表《“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一文,对包产到户进行了详细解释:个人专管和包产到户,只是产量责任到户,是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补充,它在整个经营方式上占着从属、次要的地位,为主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统一经营、集体劳动。
“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不仅不会使农村产生
资本主义,使新的生产关系变质,在方法上讲也绝不是“倒退”,而是有效地提高社内生产力的先进方法。
李云河的文章对燎原
包产到户的实质阐述得很透彻,扭转了一部分人的认识。
所以,李云河的文章发表后,永嘉的形势一度好转,但是好景不长。
1957年3月8日,在浙江省委和温州地委的指令下,永嘉县委做出了《坚决彻底纠正“包产到户”的决定》,迫使
永嘉县包产到户试验不得不结束。后来,随着全党整风运动和
反右派斗争的开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在农村开展的以“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资本主义道路”为实质的农村“大辩论”中,对包产到户的看法已不再是不同意见的争论,而是把包产到户看成是敌我矛盾,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人民日报》先后发表署名文章点名批判温州
包产到户是农村中两条道路的斗争,“有的人想摆脱社会主义的轨道,重新再走过去的回头路”,走资本主义道路。
1957年9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肃对待党内右派分子问题的指示》。浙江省委、温州地委遵照这一指示,从1958年2月至6月,对
永嘉县主张搞包产到户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永嘉县委书记李桂茂被划为中右分子,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嘉县委副书记
李云河被划为
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下放工厂劳动改造。
中国农村第一次包产到户的实验就这样无疾而终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它在羊肠小道上探索出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给后来如何发展农村经济,如何让农民富裕起来,留下了发展的空间和余地。包产到户的做法始终萦绕在农民的心头,成为挥之不去的、想往的梦境。几经磨难,事实证明,最终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2、
大跃进期间夹缝中生存的“
包产到户”。中国农民是最现实的一个阶层,现实中生存一旦受到威胁,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生活,其他降为其次。所以,1957年包产到户尽管受到了强烈打击,但是只要有一点土壤就不放弃生根发芽的机会。1958年全国进入大跃进后,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人民公社化虽迅速发展却带来很多弊端,促使中共中央对人民公社进行了整顿。在对人民公社调整过程中,一些地区抓住机会开始寻找自救之路,主张实行
包产到户。甘肃,有的农民提出“包产单位越小越好”。还有的
生产队基本取消了集体劳动,把全部农活或大部分农活包工到户。湖南,有些农民主张把土地、耕牛、农具和粮食下放到户,把产量、产值包到户。江苏,有的地区实行“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办法。河南省
新乡地区60%以上的生产队,洛阳地区800多个生产组,都先后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包产到户。
但是由于国家整体政治形势的严峻,这次包产到户实行的范围并不大,时间也只有三四个月。庐山会议之后,在反“右倾”错误的影响下,包产到户受到牵连,再次成了批判和打击的对象。
3、国民经济整顿时期再兴包产到户,引发中央高层争议,最终遭到批判。如果说,永嘉的
包产到户是基层党组织发动的农民自寻出路的举动,那么1961年全国范围展开的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就不是自发行为,而是由中央高层领导认可的政策导向。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天灾人祸,人民生活陷入了困境。食品短缺、粮食入不敷出,全国性的饥饿迅速蔓延,进行国民经济整顿扭转现状已经刻不容缓。1960年7月中央在北戴河召开中央工作会议,经济问题是主要议题之一。会后确定了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首先从农村开始。但是,在大跃进运动
人民公社化进程中,农村收到的冲击最为严重,横行于农村的“共产风”、
浮夸风、命令风、对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风的所谓“五风”,成为农村工作的顽症,严重阻碍农民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如何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地纷纷自寻出路。
50年代曾经出现的
包产到户做法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改变人民公社平均主义现实的首选,安徽省委率先行动起来。
(1)安徽实验。1961年3月广州会议期间,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向毛主席汇报了安徽省实行包产到户的情况,并在会上发言介绍包产到户的做法,毛主席当时表示可以试验。很快包产到户在安徽全省范围内以及全国部分地区较快铺开,安徽达到百分之八十、全国百分之二十的农村先后实行了包产到户。
(2)邓子恢主张实行包产到户。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两次派人考察安徽
包产到户工作,所得结果都是肯定这一做法。
1962年4月邓子恢到广西龙胜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更加认可了农村包产到户的做法。邓子恢所主张的联产计酬的包产到户,因为土地、生产资料依然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体经济,所以不是单干。邓子恢在公开场合开始阐明这一主张。1962年5月31日到7月11日,邓子恢在中央党校等中直机关做了六场报告,就明确提出了包产到户的观点。
(3)中央领导对
田家英同志湖南调查结果的态度,对包产到户展开批判。中央“
七千人大会”后,毛泽东派他的秘书田家英率调查组到湖南农村调查如何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问题。田家英原本是不赞成安徽等地
包产到户的做法,1962年3、4月份到了湖南等地农村进行了两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后态度发生转变,赞成农村可以搞包产到户。田家英的调查汇报得到了
陈云、
刘少奇、邓小平的赞成,但遭到了
毛主席的反对,并批评了田家英等人。毛主席认为包产到户是一种后退,是单干,是对集体经济信念的丧失。毛主席对包产到户持否定态度,把它作为“单干风”进行了批判,重点是批评邓子恢,对刘少奇赞同包产到户也表示了强烈不满。
至此,
毛泽东时代几次由下而上燃起的包产到户之火,终于随着毛泽东的最后定论而彻底熄灭。但是原本就源自民间的这种深受人民喜爱的做法,如青青野草燃烧不尽一样,始终是暗流涌动,如星星之火燃烧。直到1976年伴随着一代伟人的与世长辞,人民公社制度的摇摇欲坠而再一次浮出,这一次的命运截然不同。
1978年底,还是安徽,这个关于
包产到户的实验漫卷全省的地方再一次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前沿,
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家冒着杀头危险签署的要“分田到户”的合同书,以及合同书上那鲜红的手印,直截了当地宣言,宁死也要彻底改变现状。表明了最底层农民急需改变生存条件的强烈欲望,反映出广大农民对当时现状的极大不满。
历史的脚步有时迈得很缓慢甚至倒退,但是大方向始终是向前发展的。始于50年代的包产到户,20多年在风雨飘摇中始终名不正言不顺,终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成为农村改革的第一声礼炮,从此广大农民能够坦然地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尽情恣意地耕种、收获。
1981年10月,全国农业会议在北京召开。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农村工作1号文件。《纪要》指出:“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
包产到户、到组,
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
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终于以文件形式给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了名,明确肯定它姓“社”又姓“公”,为多年来的争论做出了最终结论。
1983年1月,中央下达了第二个“一号文件”,把
大包干、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等统称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肯定为“伟大的创造”。
回首捋一下缘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的自留地、自由市场等发展历史,在经过了几年如履薄冰、飘忽不定的发展后,曾经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得以明确。确定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规定了“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指出“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实行的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等做法都是可行的。修正草案以
法律形式确定了自留地、自负盈亏、
自由市场的存在,提倡生产采取责任制的做法,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强调了人民公社要坚持
集体经济与个体多种经济并存。
虽然《修正草案》认可了自由市场、自留地、责任制等做法,而在现实的发展却不尽然,特别是对“
包产到户”的思想认识、认可,更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责任制与浙江永嘉的“包产到户”是一脉相承的,与邓子恢的主张也是一致的,说法、具体做法存在不同而已。只是,后来在各地的实践过程中,责任制的程度、内容有了不断发展和调整,所以二者之间又不是完全相同。但是,本质没有变化,仍然是集体经济,只是分户经营,联产计酬,多劳多得。但是由于中央领导认识上的不一致,认为包产到户的本质是单干,是背离社会主义集体发展道路,所以,
包产到户在各地的实验开展不少,效果也很显著,却始终没有得到名正言顺的认可和落实,直到改革开放,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才终获新生。
文革前行不通
无论是自留地、
自由市场、自负盈亏、还是
包产到户,这些带着
小农经济的观念、做法,在刚刚拥有政权的中国共产党面前始终缺乏强有力的根基,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
农业集体化道路上不合拍的音符,所以注定在“文革”前得不到肯定。在他们眼里,三自一包与历朝历代的“小农经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三自一包从来就不是一个创新,而是一种复古。也可说是一种倒退。不要说当时,既使在世界范围看。三自一包也不是什么先进事物。当时的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机械化”。这是农业发展的大方向。而三自一包却背离了这一方向。
首先,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支撑。中国共产党在对马列主义的认识和前苏联实践样本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主义的农业应该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所以在思想认识上认为包产到户、家庭承包就是与
集体经济相对立的,是走
资本主义道路。
其次,包产到户的个体经营与国家工业化发展不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不久,百废待兴,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原材料和劳动力的绝大部分,都由农业提供。而中国一直处于传统的小农
个体经济,所以必须扭转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即统一的集中化的农业管理,而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特征的
包产到户与国家工业化的战略方案根本合不上拍。所以,中央高层不可能选择包产到户这样的个体经营方式来发展中国农业经济。
第三,毛泽东不认同包产到户。毛泽东的思想认识、个人经历、对中国历史的深刻研究,使他始终认为包产到户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小生产形式,是单干,单干就是搞资本主义,这与毛泽东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理想是背离的。而且,包产到户,个体经营,造成新的贫富不均,是毛泽东决不允许的事情。在毛泽东看来,
人民公社是一条通向共产主义的理想之路。虽然在实施之初过分强调“
一大二公”,出现了不少失误,但总体上这种体制还是好的。经过不断的调整,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确立,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农村经济形势也会很快地好起来。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毛泽东调整农村政策的最后底线,如再进一步调整,以家庭为主要单位搞
包产到户什么的,是毛泽东坚决反对的。
纵观现实,回顾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三自一包”在中国历史上的曲折经历,提示我们,任何事物的生存发展终须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历史大环境的包容和奠基,超越历史的发展肯定是早产儿,注定先天不足。只有遵循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时代需求,条件成熟时终会找到合适的发展起点和落脚点,有时可能会慢一步,但并不影响发展的速度和历史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