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名。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
此制确立于北魏和隋,清代因之。顺治初,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覆奏闻。雍正二年(1724) 定秋审人犯亦照朝审例三覆具奏。所谓三覆奏,即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覆奏,请皇帝再予考虑。这三次覆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再进呈复阅一次。经三覆奏后,皇帝仍然予勾的,就下旨执行,以此表示对死刑的慎重。但到乾隆十四年(1749) 决定朝审仍然三覆奏,秋审则减去二覆奏,而改为一覆奏。嘉庆二十年(1815)朝审亦改为一覆奏, 即在勾到前五日,由刑科覆奏一次, 即将原本进呈复阅。如有变更,就归入下次秋审、朝审。如无变更,一俟批发,就将犯人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