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Reading) 是
立法机关的一种立法程序。由于进行该程序时,
法案或
议案的草案之标题会被三度宣读,因而该程序被称为三读。其中以
英国议会为首的西敏制(
威斯敏斯特体系,Westminster System)议会的三读程序最为典型。另外三读多为“全会中心制”议会采用,而“委员会中心制”议会则可能不采用或者采用其变体。
程序简介
简要定义
首读(First Reading),即法案或议案在立法机关首度曝光并宣读其标题。
二读(Second Reading)是对法案、议案之内容及原则展开辩论,并交付议会专责委员会研究和修正。其后大会通过该法案、议案后,第二度宣读其标题。
三读(Third Reading)是对经修正或无经修正之法案、议案的草案作文字上辩论。通过后,第三度宣读其标题。
一般程序
三读程序由不同国家、地区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例如
美国众议院,首读后该草案旋即付委讨论,之后方进行二读。对于新西兰议会,草案首读后旋即付委讨论,但经由内阁政府动议跳过付委程序并获简单多数通过时,该程序可被省略。而大多受到英国议会影响的立法机关,付委讨论则多数发生在二读与三读之间。
以下是议会三读的一般程序。首读前,动议人会向大会预告,经得议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安排具体日程,该法案方可在大会动议。大会当日,由秘书长首度宣读法案标题。法案在议会首度曝光后,动议人旋即动议该法案进行二读。动议后,议员可就议案整体原则发言辩论,表示支持或反对。辩论结束后,议长旋即提出对二读该法案的动议付诸表决。若通过,则由秘书长再度读出法案标题,此为二读;若否决,大会不再就该法案进行任何程序。二读后,该法案即自动交付议会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并由全委会逐句审议法案。同时议长宣布会议变为全委会,随后离开议长席,由副议长或其他指定议员担任全委会主席主持全委会会议。在全委会阶段,议员可以就法案细节进行发言辩论,同时可以动议修正案和“修正案的修正案”对法案草案进行修正。修正案需逐一表决,若通过,则纳入该法案。修正案表决结束后,全委会由主席宣布转变为大会,并向大会作报告。报告后,动议人旋即动议对法案进行三读。动议后,议员可就法案整体进行辩论,以及提出字面修改,但修改不得改变法案实质内容。辩论结束后,议长提出对三读该法案的动议付诸表决。若通过,秘书长旋即读出法案标题,此为三读;若否决,大会不再就该法案进行任何程序。三读后的法案,由议长签署并交付另一院进行三读(仅限两院制议会)或交付国家元首签署并发布。部分时候,二读动议后,动议人或其他议员会动议“终止待续”的议案或“交付专责委员会”的议案,使法案有更充分时间被讨论或完善。讨论后,任何议员均有权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的议案,使得法案二读辩论恢复。
我国情况
“三读”制是
资本主义国家
议会审议和通过
议案的一种程序。而“
三审”制是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立法审议程序。第五届全国人大以前,对法律案的审议只有一次,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改为两审。《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在原来二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关键问题和有较大争论问题的协调环节,由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再进行“三审”。
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制与西方议会的“三读”制,除了法律案提出的主体不同,审议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审议的主体不同。西方议会的“三读”一般都是在议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的。在我国,由于人大立法有代表大会立法和常委会立法之分,其审议程序也不完全相同。因为代表大会人数较多,不太可能由代表在大会上讨论辩论,故除了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的说明及进行最后表决外,审议主要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大会主席团进行。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三审”程序,则是在三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的。
第二,每次审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在“三读”制中,一读一般只宣读法案题目和要点;二读法案全文及有关委员会审查结果的说明;三读原则上只做文字上的修正,并由议会进行正式表决。在我国的“三审”制中,一审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是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比较统一,即交付表决。
第三,审议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西方议会的“三读”制对于“三读”的时间、辩论发言时间限制等一般都有规定,如新西兰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法案登记后,在一读后的第三个开会日进行二读程序等。当然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我国目前对于一审、二审、三审的时间、审议发言时间等还没有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以常委会会议开会的时间间隔为准;但在实践中,有的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于意见分歧过大,往往搁置数月、一年以上再进入审议程序,甚至还有“跨届审议”的现象。
另外,就审议的次数来说,在中国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草案还不止三审,可能还要进行四审、五审。而西方各国“三读”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样,有的“三读”之后还要移交另一院再进行“三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