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
法律制度
三项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制定的某三项条例制度。如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的三项改革,重庆市制定的联系和服务群众“三项制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等。
基层组织
三项制度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
1、基层党组织书记主任每周一次接待群众制度;
2、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
3、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重庆市制定的联系和服务群众“三项制度”
1、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周集中接待群众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半天。要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建立“书记信箱”,建立群众“说事制度”,公开设置意见箱、电子邮箱,开通热线电话、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的渠道。
2、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制定进家入户走访群众的分工计划,班子成员每年到本村、本社区每户群众家庭走访不少于两次。重点走访困难户、上访户、致富能手、老党员、老干部,重点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等。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答复,及时解决。村、社区每月召开一次民情工作分析会,对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社情民意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结对联系、帮扶群众制度,推行“党群连心卡”,把联系服务工作做细做实。
3、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做好详细登记的基础上,根据职责权限,确定群众意见承办、协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反映人。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集中反馈。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可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个别群众反映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个别反馈。
工作汇报
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在接到通知后,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安排部署三项制度社会评价活动相关工作。并成立了由乡党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副书记任副组长,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办公室主任、纪检审计办公室主任、部门站所负责人及部分群众代表为成员的社会评价小组。并明确了专人负责处理各项文书材料。
按照要求,客观评价
按照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合理评价。一是召开座谈会。于2008年12月13日组织召开由评价活动小组成员、政府大院全体干部职工、村两委负责人及14名群众代表参加的三项制度社会评价活动座谈会,对机关作风和形象、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等6项内容进行评价并交流意见。会上,共提出肯定意见37条,意见建议6条。二是开展问卷调查。以指派专人负责,委托村两委、站所负责人负责及集市天随机问卷等方式,共发出问卷调查表240份,收回233份。从梳理情况看,对乡人民政府实施三项制度以来的各项工作满意的有213人、基本满意20人、不满意0人,总体评价为满意。
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从活动开展情况来看,虽然三项制度工作得到了广大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但离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不足、离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干部职工对来访群众不冷不热,接待来访群众态度不够端正、服务不够到位、意识不够超前。二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对来办事群众解说办事程序含糊、办事程序复杂。三是宣传面不广、群众知晓率底,很多群众不知道三项制度是什么,更不知道是做什么。针对存在的问题,乡人民政府听取了三项制度社会评价活动小组专题汇报后,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强化教育,提升素质。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专题思想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率、增强办事能力。二是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监督。对全体机关干部、窗口服务行业施行挂牌上岗制度,对机关办事人员的身份、职务、姓名等进行公开,便于来访人员、办事群众对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促进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履责。三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宣传专栏、广播电视、村组会议等各种有效载体,进行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四是印制服务指南,制定AB角制度。对各部门职责、职能、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编印成册,发放到各村各单位,提供办事人员查询。同时,制定AB角制度,明确某项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其它代理办理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使乡三项制度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效推进。
内容意义
三项制度”的内容是:基层党组织书记、主任每周一次接待群众制度;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落实“三项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三项制度”已经成为密切党群关系、增进干群感情的连心桥,成为缓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压器,成为转变干部作风、增强宗旨意识的推进器。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重视“三项制度”的落实,意义非凡。“三项制度”要求各级官员要下到基层、了解民情,及时反馈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其典型意义不仅仅是停留在党建工作的范围,还有利于改变过去的官僚作风,使干群关系更加密切。我们要明白,广大党员干部下基层不是一种形式,内在的表明一种态度,老百姓能够从这样的活动之中直接感受到来自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关怀,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之中的主体地位,也让老百姓切身体会到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和蔼可亲的,更是时时刻刻把老百姓放在心里面的。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观念上还应该进一步突破,不仅仅是要把老百姓看成“自家人”,还要让老百姓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看成“自家人”。既然“为人民服务”在新时代里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投入和应该有的社会责任,那么我们也要明白人与人之间在情感上面的交流是相互的。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既要重视对自己心态的调整,更要重视老百姓对自己一言一行的评价,要明白老百姓的交口称赞才是一个官员应该争取的最高奖励。简单地说,老百姓说你行,你就行,你才行。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但是目前,还存在联系不经常、走访不全面、了解群众思想不深入、群众意见处理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有以人为本的理念、良好的工作作风,更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三项制度,能更好的了解民情、畅通民意、化解民怨、贴近民心,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试点范围:2009年起,在皖北地区的亳州、宿州、阜阳三市以及沿淮的五河、固镇、怀远、凤阳、寿县、霍邱共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试点。
试点目标: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引导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75%,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25%。节育奖励金实行即时确认,即时发放。在节育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节育奖励金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
组织管理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三项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全过程监督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相关政策
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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