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学会,上海市中医药学会成立于1952年7月,是上海市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
中医药学术团体。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和
上海市卫生局 及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并接受
中华中医药学会(总会)的业务指导学会主要以上海市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出版、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才为主。下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等34个分会。学会和下属各分会定期召开中医药相关学术会议以及各类学术活动。
学会概况
主要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刊物、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学会出版发行的《
上海中医药报》是国内首家专业权威的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报。
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上海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纽带和发展中医药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 三个代表,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发扬中医特色,团结中西医药工作者,为繁荣发展中医药事业和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中医药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我国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刊物、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与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参考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会员及 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知识,对广大群众进行科普教育,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主治(管)中医、药师以上,以及在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二、已获得中医药师及相当职称后,仍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工作经验和一技之长者;
三、西医学习中医及其它科技人员,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以上相当职称,从事中 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热心中医药事业并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
第五条 入会手续
一、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及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二、港、澳、台及外籍中医药学者,凡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入会者,可由本人申请, 经本会批准即可入会;
三、团体会员:凡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教、研单位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药生 产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经本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五、遵守本会章程;
六、接受本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学术活动、科技和科普活动;
八、按时缴纳会费;
九、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申明退会。严重违反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职责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人员一般为会员的十 分之一;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章程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决定召开全国性及地区性学术会议、科普会
议;决定编辑出版期刊和科普读物等;
三、决定各专科分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指导其工作;
四、组织完成市科协及市卫生局交付的任务;
五、理事会经民主协商,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5—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六、曾任本会理事,对本会有显著贡献者,可授予适当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领导关系
本会接受
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科协的双重领导,并接受
中华中医药学会(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或捐赠;
二、上级拨款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含个人和团体)
五、本会基金;
六、其它。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在常务理事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并执行国家对本会的财政 法规和制度。本会建立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经费由专人负责管理,资产及不动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市科协和市卫生局备 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对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可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上海分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