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成立于 1989 年 12 月,是以上海市中药工商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近2200家,会员企业覆盖率达到上海市中药行业企业总数的 97% 。
协会介绍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立足于“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四项基本职能,围绕中药经济的发展,对本行业的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各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中药价格初审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的工商统计;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服务、规范管理评比和行业名优产品评比活动;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中药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上海中药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上海中药产业的发展。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选举产生93位理事,其中常务理事有 43位,会长由许锦柏担任。根据协会章程,由协会会长提名,大会表决通过了
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陈怡霞任协会秘书长,原秘书长陈正辉任协会秘书处顾问。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行业部、培训部、价格办公室等部门。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有: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上海市中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根据市政府部门的规定,协会还设有“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为推进中药产业的发展,还成立了“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制药专业委员会”二个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编辑出版《上海中药行业信息》和《上海中药行业简讯》。
协会机构
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是以中药行业协会为主体而组建的,在政府物价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府制订的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中介和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和企业的价格行为,协调行业的价格关系。通过价格杠杆,促使药品经营的公平、合法、正当竞争,保持市场药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职责与功能:
一、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部分药品的价格水平,报上海市物价局公布。
二、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三、建立行业价格信息联络网,收集、整理和传递药品价格信息。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监督本行业的价格行为;调研本行业药品价格,及时向政府物价部门反映本行业的价格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提供药品价格咨询,为企业培训物价管理人员。
六、协助市物价部门发放药品价格信息,定期编制药品价格目录。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制药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制药专业委员会隶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是为中药制药企业和政府服务的重要分支机构。
该委员会的服务宗旨是:密切中药制药企业之间以及产、学、研单位之间的合作,推广现代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推进上海中药产品的品牌战略,为加速实现中药现代化而服务。
制药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功能:
一、发行简报,召开信息发布会,向成员传递政策、技术、市场动态等信息。
二、召开技术交流会,举办技术讲座,组织技术洽谈会和赴国外业务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开展“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的评选活动”。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难点、热点。
五、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提供其他各方面的服务。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隶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是为维护上海中药饮片市场的经济秩序,提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先进技术的应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服务的重要分支机构。
饮片专业委员会职责与功能:
一、发布简报,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的政策、技术、市场动态、知识产权保护等信息。
二、召开技术交流会,举办技术讲座、组织技术洽谈会和国内外业务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调查
中药饮片质量状况,探索发展新型饮片的途径,促进中药饮片生产的工艺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和检测手段的现代化。
四、及时将企业的难点、热点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将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图、政策和计划及时向企业传达。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推进 GMP 认证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上海中药行业名优产品”的评选和相关宣传活动。
上海市中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上海市中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是中药职业技能的专业培训机构。办学宗旨是为了提高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开展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为行业的发展服务。
上海市中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发展得到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被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作为引进办学单位,建有先进的中药实训鉴定室,其“中药调剂员”培训项目被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为“黄浦区职业培训品牌”。本中心聘用行业内著名专家担任教师及技术顾问。目前培训的各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并承担中心主要培训中药类各职业工种医药行业的其他各类培训。其中,“中药调剂员”培训被列入政府补贴项目。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是协会为中药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咨询服务部依托于行业协会,拥有一个各类人才齐全的专家库,自1998年8月成立以来,每年为本市及各地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了中药技术信息和项目论证、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以及GSP 、GMP认证的政策咨询等各种服务,收费合理,工作细致认真并富有效率,对协会会员单位实行优惠收费,深受企业欢迎。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地址:福州路 107 号 226 室
行规公约
上海中药行业行规公约
经2008年4月29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特制订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行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公约以规范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提高上海中药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使之成为社会和消费者认同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公约是会员企业严格自律行为的准则。公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公约对全体会员单位和本市中药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中药生产、经营企业是指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或兼营中药的生产、经营企业。
行业规约
第五条 药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法令,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要遵循诚信、公平、自律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坚持质量第一,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管理标准和行业规范,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七条 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经营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采用违规违法的促销手段,坑害消费者。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备齐品种,保障供给;坚持便民服务,做好药学服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小料加工、应付炙炒、称准分匀等工作。医保定点药店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药政法规和工商法规,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无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批发和变相批发业务,不做虚假广告。
第十条 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索取回扣和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倡导企业公开向社会作出诚信守法的承诺,弘扬中药行业的优良传统,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十三条 提倡科学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坚决执行本行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服务规范,积极治理三废,注重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服务的观念,努力建设文明行业。
第十五条 注重行业整体形象,提倡行业团结、互助、自律、协调的精神,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与纠纷,应采取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加强职工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提倡敬业爱岗精神,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塑造中药行业职工的新形象。
公约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协会“行风检查员”队伍的作用,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重点,由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开展行业自查、互查、抽查、调研等工作,提出综合报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对模范执行公约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企业,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公开曝光等惩处措施,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积极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评选先进活动和产品评优活动,提高行业信誉,努力创建“规范企业”和“诚信企业”。
第十九条 非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如有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情况,协会将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政府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名称: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Shanghai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 Association ( 缩写: STCMTA);
本会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中药行业及相关业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宗旨:是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根据国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功能,为企业服务,维持行业整体利益,完成政府授权委托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中药现代化,促进中药产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改委(物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及上海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本会的任务是:
·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中药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发展方针,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努力促进中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协调和拟定有关中药产品的价格,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和行业调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向政府提出关于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以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收集、整理国内外中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
· 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 举办各种活动,推介行业产品,积极为会员单位的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各种技术考察交流和研讨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和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方面的合作,推进中药现代化。
· 开展行业培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协会承担的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评估认证、技术和服务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协调和拟订中药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公信证明、培训、会展、中药产品的推介服务、组织交流合作。
本会活动的原则:
· 本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本会遵循诚信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 本会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协会所办的经营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逐步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本行业企业及相关业务企事业单位。
· 承认本会章程。
· 自愿加入本会。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公约,维护行业利益。
·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交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可予以除名并进行公示:
·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或行规公约,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 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 单位破产停业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 审议会员和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 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为四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为四年。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九、十、十一项职权外,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工作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常设机构的办公会议;
· 组织推进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落实,并负责协会各类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等)的起草;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出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和辞退人员名单;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内部组成部分,隶属于协会领导,根据协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局)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 2008 年 4月 2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