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0月,行业业务涉及家用电器的制造、流通、服务、回收利用和处置,以家电流通业为主。
协会概况
协会的主要日常工作是:行业规范管理、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统计和培训、行业调查咨询和品牌推广、行业利益保护和协调等。
协会现任会长为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晓先生;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机制,现任秘书长为韩建华先生。
行规公约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行规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行规公约是在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交家电商品经营和维修的企业,包括隶属于各个系统、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不论专业的、兼营的、综合性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委托,负责行规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诚信经商,优质服务,坚持执行行业经营、服务的有关规范,自觉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注重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品质和业务技术素质,全心全意为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努力。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在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交家电商品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强,升级换代快,经营企业的主要业务岗位应配备取得等级工证书、业务技术强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 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严防“病从口入”。要十分重视选择进货渠道,选择那些产品质量高、市场信誉好的工商企业为进货对象,严格堵住伪劣产品和三无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及兼营批发的企业,必须配制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测试,不得凭“经验”或“目测、耳听”来测定合格标准。保证不使不合格的商品批售给零售企业。
第十二条 销售环节必须处处为顾客着想。让消费者有试用、试看、试听的合适环境。销售成交,顾客提货时商品内外包装必须完好,附件齐全。附有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的商品,应当面逐一点交。大件商品送货上门后,应当场开箱调试,向顾客面授使用知识,保证让顾客购买到称心满意的商品。
第十三条 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广告宣传不得虚假夸大,欺诈消费者。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新三包条例”,认真做好售后服务。销售企业要实行先理赔(对顾客),后索赔(向进货方)的先行负责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必须经过资质评定,以获得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收费。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公约,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在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十九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廿条 本规约经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廿一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廿二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协会章程
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 SHANGHAI COMMER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HOUSEHOLD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APPLIANCES(缩写 SCTAHE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交电家电商品生产、经营及维修的企业以及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运用信息、咨询、调研、协调、培训、评比等多种形式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全行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和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对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抵制价格联盟、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四. 组织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咨询服务及举办相关的信息发布会。
五. 组织职业、人才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全行业人员素质。
六.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推广优质星级服务,总结服务管理经验,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
七.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商品交易会及各类营销推介活动,扩大会员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推动行业繁荣发展。
八. 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交流和参加专业商品博览会,推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九. 对全市从事家用电器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评,并不定期地发布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行业参考价。
十. 办好协会内部刊物,为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帮助。
十一. 协调会员关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行业管理、政策建议、市场调查、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组织会员企业经营开发、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
2. 从事交电、家电商品经营、维修及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会员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维护;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有同时参加其他协会和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支持本会工作,提供本会所需的相关信息、统计数据、报表资料等;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
5. 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3. 制订会费标准;
4.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
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成员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的2、4、5、6、7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本会负责人不得由会长办公会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如形成决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 会费,具体见《协会会员会费收取规定》;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 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