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6条而设立的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是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6条规定“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会等咨询机构”而设立的机构,是聚社会名流贤达,引进社会资源,对上海交通大学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撑的咨询组织。
机构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两名,名誉董事、董事若干名,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第16条规定“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会等咨询机构”,特建立上海交通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聚社会名流贤达,引进社会资源,对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撑的咨询组织。
第二条 校董会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贯彻“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全面而长期合作的互动平台。
第三条 校董会将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获得社会热心人士的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把学校建成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董会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两名,名誉董事、董事若干名,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校董会成员在以下人员中选聘:
1、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组织的代表或个人;
2、关心学校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
3、关心母校、并给予学校支持的著名校友;
4、学校主要领导;
5、其他热心支持学校教育事业人士等。
第六条 校董会每届任期四年,名誉校董、校董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校董会主席在董事中产生。校董会主席人选由学校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选举产生。校董会期满,校董会主席同时换届,校董会主席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校董会执行主席在董事中产生,校董会执行主席人选由学校或校董会主席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主席聘任产生。校董会期满,校董会执行主席同时换届,校董会执行主席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秘书长人选由学校或校董会主席、执行主席向校董会推荐,经校董会主席聘任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条 校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大会,听取校情报告,审议校董会工作报告,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学校与董事之间的合作,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由校董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校董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校董会决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并获校董会主席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校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校董会秘书处。秘书处服从校董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与董事保持日常联络,为董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推动董事或董事所在单位与学校合作;
3、筹备校董会会议;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校董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董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专业事务委员会,专业事务委员会是校董会的隶属机构。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学校的建设规划和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提出咨询与建议;
2、监督校董会捐赠基金的使用方案和效果,协助学校提高捐赠款的使用效率;
3、为学校推荐校董会董事人选;
4、受校方委托,代表学校出席国内外的重要活动;
5、优先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学术等其他大型活动的权利;
6、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优先享用学校办学、科研和医疗资源;
7、定期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
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董事承担以下义务:
1、出席校董会年度大会;
2、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利益,参与学校在海内外的形象策划;
3、推荐和组织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为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助力;
4、帮助学校拓展社会资源,策划和参与学校大型活动,积极募集办学资金;
5、关注学校在师资建设、科研合作、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发展;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上海交通大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21:33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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