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原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上海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上海口岸的直属机构,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
垂直领导。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拥有国内领先、门类齐全的检验检疫仪器设备,是一个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的综合性检验检疫机构。
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
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 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管理工作。
3. 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4. 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
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5. 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如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又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6. 负责实施国家实行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7. 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
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8. 负责执行国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9. 负责签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
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10. 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
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11.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的监督管理。
12.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3. 负责
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
物资管理、
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工作内容
3、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和监督
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10、进出境旅客卫生检疫与监督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一)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上海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规章制度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重要会议的秘书和会务工作;承办局领导公务活动和会议安排。
(三)负责公文(函)收发处理和全局公文管理,局对外行文和内部签报的审核、呈批以及局领导书报刊物的分发。
(四)负责市人大议案、市政协提案、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批办、交办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并协调、督促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局领导讲话和全局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协助局领导从事有关检验检疫方针、政策、理论等重大问题的调研,承办汇总、综合性事宜。
(六)负责全局机要、文印、档案、保密、编撰年鉴、外事管理以及外宾、有关内宾的接待安排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政务信息以及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网站使用管理、公务网使用管理等事宜。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处
(一)负责法治质检建设,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有关的立法工作、普法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协助工作等。
(二)负责为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的法律研究。
(三)负责承办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征求和协调工作;负责上海局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行政许可工作。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执法稽查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业务专项稽查,开展业务督察活动。
(九)负责承办上海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补偿工作。
(十)负责承办、协调上海局司法、行政协助(司法调查、司法鉴定、司法移送)工作;处理答复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负责指导或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案件。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组织参与全市集中性行政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十二)负责12365系统的使用管理、流向货督验管理。
(十三)参加上海市消保委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四)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关业务处
(一)负责检务和通关业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局业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检验检疫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检验检疫报检、签证、放行与签证流程管理;负责证单、印鉴、标志和封识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协调上海局原产地业务工作。
(四)负责报检单位登记备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和原产地注册(备案)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报检员、代理报检员和原产地证申报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中审单管理工作;负责集中审单业务的研究、部署、推广和指导以及集中审单规则的设定、维护和运行管理。
(六)负责检验检疫业务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发布的统一管理,并承担全局性和综合性统计调查、分析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协调确定各分支局、办事处,各业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检验检疫业务职责分工,指导并监督有关业务分工的执行。
(八)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出入境货物检验鉴定的对外委托业务和检验检疫样品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口岸对外开放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上海市政府的合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对外合作机制的建立工作。
(十二)负责综合性检验检疫业务模式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国际性赛事、展会、演艺、会议等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检疫监管处
(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协调上海口岸出入境人员、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的卫生检疫工作。
(三)负责牵头协调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的卫生检疫工作。
(四)负责指导上海口岸卫生除害及卫生检疫处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监测、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工作。
(六)负责国内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整理和通报工作。
(七)负责上海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牵头协调上海口岸反恐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口岸生物性和放射性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控制工作。
(十)负责管理、协调上海口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口岸重大疫情暴发、重大口岸食品卫生问题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技术交流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卫生检疫实验室的规划、考核和实验室相关检测业务批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核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处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业务对外委托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动植物检疫监管处
(一)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包括
生物物种资源、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等及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动植物性装载容器、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检疫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动植物检疫处理的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检疫处理的方法、药剂与设施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负责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范围内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及相关检疫审批的预审核工作;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和诚信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牵头协调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和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和快件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负责检疫犬应用规划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邮检现场查验设施规划、布局和查验程序协调工作。
(八)负责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境外预检、监装和产地疫情调查工作;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及重大动植物检疫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落实动植物疫情风险预警和
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跟踪国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和SPS的信息动态,收集、汇总和上报截获动植物疫情和相关动植物产品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等信息;负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相关业务数据收集汇总、风险分析和整理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动植物检验检疫条约,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协调落实动植物检验检疫协作组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技术交流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考核和实验室相关检测业务批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核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处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业务对外委托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处
(一)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疫、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工作。
(二)承担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入境检疫许可初审和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说明书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境外输华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食品/化妆品相关企业和进口食品指定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批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以及经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对工作,并组织落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外有关食品/化妆品等的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传达和有关业务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七)负责与上海市食安办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市食安办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与本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业务相关的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技术交流和技术指导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考核和实验室相关检测业务批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核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处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业务对外委托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验监管处
(一)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目录外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确定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
(四)负责开展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和复验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查验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监管工作。
(六)负责管理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验证工作。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进口商品装运前预检验管理工作,负责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业务联络和指导。
(八)负责管理援外物资、出入境货物放射性检验和总局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规定需实施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检验监管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审批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各类需备案的进出口工业产品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牵头协调出口商品退运货物调查管理工作并向相关商品的主管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重大问题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产品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安全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和协调与本处相关的
TBT协议的工作,参与有关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技术交流、合作和指导工作。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口商品检测实验室的规划、考核和实验室相关检测业务批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核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处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业务对外委托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工作。
(十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认证监管处
(一)负责进出口认证认可制度、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许可制度和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制度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和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管理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口岸专项抽查;协助检验监管处管理和协调全局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局属各技术中心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
(四)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负责组织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评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注册推荐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新设许可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并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对承担本局委托检验、委托鉴定业务的社会合格评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十)负责指导相关专业的科研规划、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技术交流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规划处
(一)负责检验检疫改革发展政策的理论研究。
(二)负责拟定全局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
(四)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改进。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处
(一)负责科研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实验室管理和科技情报资料管理等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科研和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和标准制(修)订的申报、评审、立项、鉴定(审定)、成果登记、报批以及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管理科学技术奖励和成果转化工作。
(五)负责科技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的规划、计划、审批、验收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能力建设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的技术论证,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大型仪器修缮的项目预算,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作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及使用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检测技术及关键设备应用等培训和国内外技术交流。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资料管理和科技期刊的出版工作。
(十)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局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化管理处
(一)负责管理全局信息化工作,制定全局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上海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局信息化硬件设备、机房、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应用项目的推广实施和技术支持;负责全局信息化应用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局电子政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全局信息化预算,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负责全局信息化安全规划、建设、管理。
(七)负责与系统内外相关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参与信息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检查指导全局信息化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处
(一)负责承办全局干部队伍日常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出国(境)管理和非在编人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干部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承办干部培养、考察、任免、调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个人收入申报管理工作。
(四)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青年专家队伍建设和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培训和对外培训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工考勤、工伤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奖惩工作。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九)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推荐、申报、审批、登记参加社会协会、学术团体事项。
(十)负责全局统战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
(一)负责研究制定全局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财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核算中心工作。
(二)负责全局的预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汇总、审核、上报、下达年度预算工作;负责全局各类经费、资金、专项拨款、外汇、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局部门决算、基本建设决算、非贸易外汇决算、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月/季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局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组织全局用款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局各类银行账户的审核、上报、批复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审计、财政、税务、质检总局等外部审计检查工作;负责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上岗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
(六)负责财务管理权限范围内财务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局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局房产、办公设备、通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国有资产的预算审核、配置和报废处置管理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基本建设项目、装修、改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审计、审价工作。
(十)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检查工作;负责全局财政部专用票据的订购、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局做好对其他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法人单位经济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无法人资格部门、单位经济合同的复核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财务档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局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全局非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非实验室仪器设备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工作;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做好全局非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局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局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调拨、报废报损、绩效分析和事故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全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购入、调拨、处置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发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福利的筹办事项;负责局机关社会保障缴费、税金等代扣代缴工作;负责全局职工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
(十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一)负责全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具体事项,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
(三)负责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四)负责执行离退休干部困难帮扶机制。
(五)负责开展各项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活动。
(六)负责建立离退休干部所属居委干部、保健医生、家属子女联络机制。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文体活动。
(八)负责离退休干部信息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推进离退休干部体系管理和制度化管理。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
(一)负责全局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制定规划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工会、团委、文化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局机关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三)负责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局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局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局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大型文体活动的策划指导工作。
(八)承办上级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审计室
(一)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落实全局
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并监督指导全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局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对全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负责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申诉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工作。
(五)负责局干部选拔任用对象的廉政监督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全局内部日常审计监督和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工作。
(七)负责政府采购、基建项目招投标的廉政监督工作。
(八)负责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负责纪检监察、审计档案的管理及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和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分支局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宝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金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松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