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上海市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SPPA)于1987年1月5日由上海医药管理局发起成立。为本市医药工业为主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现有副会长单位23家,理事单位73家。成立20多年来,多次受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期的表彰,多次被评为上海市先进工业行业协会。
发展历程
2023年7月,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化妆品专委会成立大会在上海成功举办。
协会简介
简介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为本市医药工业为主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现有会员单位二百余家。涵盖上海市化学制药工业、生物医药、中药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品辅料、制药机械等领域,行业的地区覆盖率已达90%左右。
理念
协会章程
通过
2008年3月28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SP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本会是由全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和组建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为企业协调和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面向行业、坚持服务、形式多样、多做实事”的方针,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委,业务主管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的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
(三)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行风行规的评议和行业自律的检查,维护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可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
(五)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协会会刊《上海医药》和《医药内参》。定期编辑出版协会的“简报”和“市场与技术简讯”。不定期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受政府委托,协调和拟定除政府管理价格和经营者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并对价格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垄断,平抑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积极推行名牌战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年度的行业名优产品的培育和评选。组织行检行评,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名特优新产品。
(八)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新产品成果鉴定和推介工作。召开一年一次行业性技术工作年会,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九)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革以及加强管理等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组织药包、生化、药辅、制剂和制药机械等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性交流研讨活动和论文、成果的发表、评选工作。开展有关GMP、《药品管理法》和专利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推动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十)组织举办新药推广介绍及行业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展销会及有关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名、特、优、新产品。出版“新药名品简介”,为扩大药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生产经济发展。
(十二)推进行业自律,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风气。
(十三)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调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二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
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和实体;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四按协会章程,准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
(四)有要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本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本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本会组织专家咨询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四)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五)自觉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两年,经催交仍不缴纳的;
(二)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单位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具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五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通过会员和理事会
行业行规行约
通过
(2002年11月1日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要求
以及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特制订上海医药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努力
提高药品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上海医药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
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上海医药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素质,提
高医药经济运行质量,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
第三条本规约由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制订。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
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由协会的常
设机构负责,并向会长会汇报。规约对全体会员单位和本市药品生产相关企业都具有约束
力,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行业规约
第四条药品是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服务的特殊产品,全体会员单位和本市所有药品生产
以及相关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各项法
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全体会员单位和本市所有药品生产及相关企业,都要严格遵守药政管理的规定;
要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丁艺、技术、操作规程;要严格坚持药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
的方针;要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业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
失效的假冒伪劣药品;企业坚决不做虚假广告。
第六条药品生产及相关企业,都要努力实施GMP规定,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
产设施,切实搞好环境卫生,遵守国家环保管理、安全管理的法令,努力保护环境不受污
染,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七条药品生产及相关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任意涨
价、抬价、压价及以其它不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不采用非法促销手段进行经营活动。开
展公平、公正、合法竞争,不搞损害行业和其它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全体会员单位都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消耗,降低
生产成本,生产质优、价廉的产品,为保障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九条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不得同无
证照企业交易,并按国家税收规定,按时纳税。
第三章行业(企业)守则
第十条药品生产及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都应讲信誉,重合同,履
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坑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
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做损人利己、故意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以法取胜,以质取胜,以诚为本,以信为基。不搞虚假宣传,不损害客户或
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已有多家生产的产品,要自觉不再上申报同类药品生产批文,不搞低
水平重复生产。
第十四条讲究厂区、车间环境卫生,积极治理三废,实现清洁整齐,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章行业道德
第十五条提倡团结互助,加强相互协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
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信息、友好协商等方法
解决。
第十六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要自尊、自重、自爱,严格依法生产经
营,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纠正不正之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第十七条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敬业爱岗的精
神,促进职工队伍全面素质的提高,把职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
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五章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由协会常设机构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和每年的工作重
点,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并在每年年底前由协会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然后,向协会会
长会汇报。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
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道德谴责,直至撤消其会员
资格,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对不是会员单位的上海药品生产企业,倘若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协会将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
地图信息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0 23:4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