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隶属于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其前身为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单位性质为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承担
上海市区域内的交通执法、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的执法工作。
性质及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上海市交通管理体制实施“三位一体”改革,由原来的专业条线形态改为综合管理形态,撤销包括公交、出租、轨道、陆管、汽修5个行业管理处,新组建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运输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考试中心4家单位。
2005年12月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2009年12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适应《行政强制法》实施,2012年10月更名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2015年1月成立市交通委,更名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2016年2月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编﹝2016﹞110号)精神,运政、路政执法业务融合,实现本市交通综合执法。
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对轨道交通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受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停车场(库)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违法案件实施查处。
·负责设置和管理市境道口交通行政检查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行政稽查。
·对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承办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总队编制人数 450 人,在编执法人员422人,其中男性363人,女性59人。干部结构方面,担任副科及以上领导职务的80人。总队是上海市交通执法领域专业队伍第二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试点单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首次晋升结束后,总队一级高级主办1人,二级高级主办2人,三级高级主办2人,四级高级主办3人,一级主办25人,二级主办6人,三级主办18人,四级主办133人,一级执法员220人。
内设机构
设置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组织人事科
财务科
法制科
指挥室(勤务协调科)
案件审理科
装备和信息管理科
同时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室和工团组织。
直辖支队
直辖14个支队:
一至四支队主要负责机场、火车站、徐汇区、原闸北区的综合执法
五至七支队主要负责黄浦、原静安、长宁、普陀、虹口、杨浦6个中心城区的综合执法,并作为专业支队牵头出租汽车、公共停车、道路货运(含危险品)、省际客运、公共汽(电)车、汽车维修共6个行业的执法监管
八至十二支队负责本市市境道口交通行政检查站交通行政稽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监督检查和超限治理工作
十三、十四支队负责全市性机动执法的支援任务,驾培、轨道行业监管,市管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超限治理工作。
管理模式
本市交通执法监管总体上实行差别化管理及执法管理分离的模式。差别化管理是指总队对黄浦、静安等7个中心城区、两场(机场)三站(火车站)、24个公路出入境道口实行一级管理。对浦东、奉贤等9个远郊区实行二级管理,各区交通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属独立法人,隶属各区交通委或建交委。总队对各区交通执法大队的日常业务进行行业指导,并纳入总队考核督导范围。执法管理分离。
路政执法方面
本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的路政执法职责具体由总队承担,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职责具体由上海市路政局承担,上海市路政局为事业单位性质。区管公路及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及行业管理职能具体由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其为事业单位性质。
运政执法方面
本市7个中心城区、两场(机场)三站(火车站)、24个公路出入境道口的运政执法监管职责具体由交通执法总队承担,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职责具体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承担,其为事业单位性质。
远郊
9个远郊区运政执法监管职责具体由各区交通执法大队承担,其为参公性质,而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职责由各区城市运输管理所承担,其为事业单位性质。
所获荣誉
2022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