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学会
上海地区从事信息学研究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发起的社会团体
上海市信息学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信息学研究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发起,经过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沪社联[2003]0122号文件和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团[2003]512号文件的批准,挂靠上海社科院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大力促进信息学研究的繁荣,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制和社会推广,推动上海信息化的发展。
学会概况
信息学(Information Sciences or Informatics)是一个以计算机化为研究对象的新领域。它既探讨信息技术自身的发展,也研究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和人文环境,同时还研究信息技术对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影响。最近20-30年以来,信息技术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等方面所显示的巨大作用使人们对信息社会的到来寄予厚望。然而,我们也看到同样的技术应用于不同的环境,其效果相差很大。同时。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正在改变个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企业和机的运行模式,以及社会生活的整体构架和节奏。这促使我们把思考的领域从单纯的技术中拓展开,将技术、社会和文化结合起来研究。这便是信息学的关怀。
上海市信息学会由上海地区105名信息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行业工作者联合发起。现有单位会员60个,个人会员275名。他们主要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其中包括上海交大、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社科院、上海计算机研究所、Intel、微软等等。上海信息学会的成立有利于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促进信息学的发展、壮大,并与其它相关研究领域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理事会
上海市信息学会第二届理事领导成员名单
理事长:黄 晖 上海天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博士
常务副理事长:许鹤群 东华大学计算机系 教授
副理事长:盛焕晔 上海交通大学 原副校长 教授
副理事长:陈良尧 复旦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院长 教授
副理事长:鲍宗豪 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 院长 教授
副理事长:王贻志 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 所长
副理事长:姚志宏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副主任 教授
副理事长:徐佩莉 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 党委书记
副理事长:胡炎生 《上海信息化》杂志社 副总编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郑经纬 亚晨科技集团 董事长
副秘书长:李农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 教授
副秘书长:张镜清 上海大学 教授
副秘书长:嵇晓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技术总监
副秘书长:凌志浩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秘书长:石宗宏 上海电信 高级经理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信息学会 。英文译名为:The 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SAI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本市从事信息学研究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唯物主义,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信息学工作者,为促进信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为推进上海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信息科学的社会普及和学术交流、信息化水平评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成果鉴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等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承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成为个人或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自由退出本学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向本学会反映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如无特殊情况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通过,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学会和个人的资助;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 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 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组织机构
上海市信息学会组织机构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9 19:17
目录
概述
学会概况
参考资料